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半年:“漂一族”生活有了这些变化

2016年06月30日 14:19   来源:人民网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半年来,天津、河北、吉林、江西、甘肃等省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继“露脸儿”,福建、陕西、重庆也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各地“漂一族”的生活正逐渐发生改变,在更多领域可与户籍人口享受平权待遇。

  除上述提及省市外,湖北、宁夏、四川、西藏、浙江也表态今年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广东、贵州、河南、内蒙古、青海则要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安徽、海南、黑龙江、湖南、江苏等地也对推行居住证提出要求。可以预见,今年下半年更多地区将明确居住证申领、管理、权益保障等相关事宜。

 

  推行异地中高考成多省“标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与此项要求对比,一些地方在赋予外来人口教育权利方面做得更多。在上述已公布地方版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省市中,多明确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条件。

  其中,吉林规定,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河北、江西、天津则给出一定约束性条件。冀赣两地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天津相对苛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在放开异地高考方面,广东省在今年迈出一大步。对今年广东近万名外省籍高考生来说,只要满足“父母拥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合法稳定的居所;父母在广东拥有3年的社保、居住证,子女有在广东就读的3年高中学籍”这3项条件,就可以留在广东参加高考。

  对于完善随迁子女的教育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有意在今年加快步伐。“教育部2016工作要点”中提出,今年要制订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条件。2月,原民政部副部长邹铭指出,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方便。

  办理出入境证件更加便利

  《条例》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这一举措在今年上半年得到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由此,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人民网记者发现,今年上半年,河南、辽宁等地出台新政,允许省内异地办理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如在河南,省内居民持身份证可以在全省任一出入境窗口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部分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部分签注。6月1日起,辽宁省内居民可以在省内任意出入境受理点办理绝大多数种类出入境证件,不受户籍地限制。

  前述已出台或计划出台地方版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省份,也对此有明确规定。天津、福建、重庆均给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便利。

  图为2016年3月1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户政大厅民警在为外来务工人员拍摄身份证件照片。

  22省可省内异地换补身份证

  《条例》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截至目前,多个省份正在对此进行试点,异地办理范围从跨省到省内不等。

  去年11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部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这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计划,2015年7月1日起,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人民网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甘肃、吉林、河北等地陆续出台文件,实现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截至目前,已有22个省份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累计办证170万张。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公安部要求各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实受理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黄明此前透露,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同,还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预计2017年7月要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驾驶证申领、审验更方便

  《条例》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以响应《条例》的这一要求。

  根据上述决定,从4月1日起,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天津市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陕西省拟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住房保障等“个性化”权益被纳入

 

  《条例》指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人民网记者发现,对于《条例》未提及的多项权益,多地也积极探索实践,努力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的权益差距。

  在上述已公布地方版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省份中,均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参与社区事务的权利。如河北规定可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天津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多个省份已将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江西、重庆规定,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福建省拟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陕西省拟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天津、河北也允许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多地还出台其他“个性化”待遇,涉及民政、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

  如重庆市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江西省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福建省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是老年人、残疾人的,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差别化落户政策逐步明晰

  人民网记者注意到,多省在居住证办法中明确了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以重庆市为例,根据不同区块,确定了不同的落户条件。其中,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务工5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投资创业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在城市发展新区,则需要符合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的、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河北省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区分城市落户政策。其中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天津市则提出积分落户政策,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在持证后的落户条件上,《条例》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仅对城市规模作出分类性要求,而并没有对落户条件的产生程序进行规制。”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薇认为,类似“落户条件”这样的政策产出,应该是一个多元协商的过程,需要也应该吸纳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建议,这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有利于增强政策的平稳性。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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