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厦门社保管理中心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政府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用方面的有:
1、根据厦府【2015】377号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
2、根据厦府【2016】73号文,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
3、根据厦【2016】163号文,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4)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2016年7月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交费率为0.7%。(林止微)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