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家事案件立案前报家底 隐瞒虚报者少分或不分财产

2016年07月06日 2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朱志庚 周琪

  7月6日上午,王某夫妻俩到法院起诉离婚,立案法官向双方送达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二人分别填写了“家事案件个人财产申报表”和“家事案件共同财产申报表”并签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天,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即日起实施该项新制度,离婚等家事案件立案前,双方先报家底。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矛盾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法院的家事案件诸如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也因此增多。

  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发现,当事人在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在诉讼中规避法律的情况和意识也与日俱增。加之现代社会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形态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多种类、形态变化丰富、隐瞒或转移不易被发现等特点;也有一些案件当事人或对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进行瞒报、虚报、隐匿、转移,或虚设家庭债务,使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徐州鼓楼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财产申报意见”)。

  该《意见》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要按期、诚信、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也提出制约处罚规定,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还会对其判处刑罚。

  鼓楼法院法官李晓韫介绍,该院率先出台《财产申报意见》,是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既传承了原有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强化了家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财产申报意见》的适用,不仅能够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让每个当事人(尤其是掌控家庭财产的弱势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完)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