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巴中市的读者李老师给四川日报民情热线86968696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父母健在的孩子能否申请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原来李老师家乡的一个小孩小琴生活十分困难,孩子父亲是精神病患者,母亲已经走失好几年。此前,小琴主要由她奶奶抚养,最近奶奶去世,小琴的生活更加没有着落了。
一般而言,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或者被遗弃而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像小琴这样父母健在但确实生活有困难的孩子能否送到儿童福利院呢?为此,记者走访了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可以送给当地福利机构养育,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此外,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送养人还应准备好其他文件。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