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设标志不报警 高速路私自换胎致两人死亡

2016年07月21日 16:46   来源:南国都市报   

  深夜高速公路上车辆爆胎,作为一个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他不设置警示标志,也不报警,而是私自打电话叫人来换胎。如此的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这个老司机,又一次“翻船”,犯下交通肇事罪。

  胡某清家住重庆,一名货车司机,经常往返海南和四川等地运送货物。因在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2009年,胡某清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胡某清还是在四川一家运输公司担任货车司机。开货车的经常行驶高速,还需开夜车。再加上胡某清曾栽过跟头,按道理他应该吸取教训,可他仍没把交通规则和安全记在心里。

  2015年5月27日23时许,胡某清驾驶四川牌照的中型自卸货车沿G98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608km+800m路段时,货车右侧轮胎爆胎,胡某清将车停在超车道上。车辆无法移动,按规定他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报警拖车。但是,胡某清违反相关法规,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也没迅速报警,而是私自打电话叫人换轮胎。

  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清换好轮胎准备启动车辆时,适遇被害人薛某驾驶广东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载着被害人莫某某同向行驶发生追尾事故,薛某、莫某某当场死亡。这时,胡某清拨打110、120电话报警。

  老司机又栽了 被判刑2年8个月

  案发后,胡某清分别赔偿薛某、莫某某家属3万元。后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胡某清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莫某某无事故责任。

  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清有期徒刑2年8个月。胡某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胡某清称,自己是家庭顶梁柱,一家人靠他开货车维持生计,且案发后他主动报警自首,又部分赔偿受害人损失,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胡某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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