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纪委了解到,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对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错误等情况,在问责、追责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以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意见》规定了容错免责须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具体包括:纪律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有书证的;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轻问责情形的;未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意见》规定,有以下八种情况之一,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引发矛盾的;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为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偏差的;五是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其他因中央和省无明确限制进行探索性试验,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的。
今后,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将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免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或免责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同时,《意见》规定,要完善纠错保护机制。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要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涉及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信访举报,要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属实名举报的,应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对调查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主要运用函询、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置。同时,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还规定,要建立为官不为问责处理机制。对干部存在为官不为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建档备案。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党员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组织部门提出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调整建议。对推进改革创新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以及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进行问责。对于慵懒散漫、为官不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