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滁州5月份70名党员干部涉违纪问题被查处(名单)
中安在线讯据滁州网报道,据滁州纪委发布通报称,5月份,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继续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深入核实处理,现将移交问题线索本月查处情况通报如下(70人):
一、涉及违反组织纪律4人
1、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原党支部书记高汝新。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影响选举公平公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党支部书记李斌。为了在支部委员选举中当选,对多人拉票贿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监督委员会主任李吉东。为他人拉票贿选,并违规使用公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马家华。为他人拉票贿选、并收受拉票贿赂0.1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违反廉洁纪律16人
1、定远县三和集镇副镇长黄开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伙承接工程,从事营利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定远县大桥镇肖岗村党总支副书记、文书肖成恕。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其父母申领五保补助款3.2万元;以其妻子名义违规申报领取“灾民生活补助”600元,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定远县大桥镇肖岗村党总支书记代秀汉。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农资综合补贴0.3万元;以其妻子名义违规申报领取低保补助、灾民救助等资金计0.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定远县大桥镇官塘村党总支书记鲁善。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1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天长市张铺镇尚武村党总支委员、文书朱有林。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集体资金1.35万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天长市张铺镇平安社区党总支书记张保明。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涉农资金补贴款0.38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天长市张铺镇平安社区居委会主任吉耀连。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涉农资金补贴款0.52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天长市张铺镇平安社区文书穆银成。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涉农资金补贴款0.38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天长市张铺镇天王村原党总支书记郑训文。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涉农资金补贴款2.45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天长市张铺镇天王村原民兵营长景登洲。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土地涉农资金补贴款1.98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全椒县六镇镇财政所所长李义龙。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0.36万元在财政所业务费中报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2、来安县杨郢乡高郢村党支部书记刘家友。利用职务之便,虚报田亩套取粮食补贴,在水库承包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谋取私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来安县杨郢乡宝山村党支部书记卢正龙。将虚报的“移民工程”修路项目补偿款0.35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来安县杨郢乡宝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杨玉虎。安排他人虚报“移民工程”修路项目补偿款0.7万元,并将0.35万元占为己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来安县大英镇任桥村原党支部书记章思月。伙同他人将应由个人购买的0.7万元商业保险在村集体报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凤阳县刘府镇大桥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家喜。在负责蚌埠高压线杆迁移补偿工作中,私自将倒塌的半个高压电铁塔分割变卖,得利0.1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违反群众纪律5人
南谯区珠龙镇副科级干部刘在龙。拖欠群众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兑现资金,向他人行贿并介绍他人行贿,借用公款长期不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凤阳县刘府镇耿冲村原党支部书记耿广升。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私自与他人签订无效承包山场合同,造成村集体73万余元债务和相关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凤阳县枣巷镇观音堂村党支部委员巨世义。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岳母办理低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凤阳县枣巷镇牌坊村维稳专干兼文书张功成。利用职务便利,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上报为低保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凤阳县枣巷镇牌坊村党支部书记张功严。利用职务便利,优亲厚友,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上报为低保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涉及违反工作纪律39人
定远县三和集镇三和回民村党总支书记把光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财务审核把关不严,用工资花名册报销相关工作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南谯区黄泥岗镇原劳动保障所所长李传金。工作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为他人违规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时提供便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南谯区大柳镇曲亭村党总支书记刘宗江。在发放金甲溪漂流征地补偿资金时,审核不严,给集体造成损失6.89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南谯区大柳镇曲亭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郑世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村民组补偿款0.2万元;在发放金甲溪漂流征地资金时,审核不严,给集体造成损失6.89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明光市泊岗乡泊岗村西泊党支部书记傅士安。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规定,不组织人员对其负责的农户进行竣工验收,直接填表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明光市泊岗乡新淮村党总支书记胡传奇。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规定,不组织人员对其负责的农户进行竣工验收,直接填表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委会主任彭冬梅。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规定,不组织人员对其负责的农户进行竣工验收,直接填表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全椒县六镇镇财政所副所长肖仁喜。工作不负责任,在“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中,少开工程结算发票1.8万元,并先后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预付项目工程款合计53.82万元,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来安县水口镇东岳村党支部书记高中明。由于东岳村土地置换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盲目申请,导致该村大庄组土地置换工作半途而废,浪费财政资金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来安县杨郢乡宝山村村委会主任童太军。冒用他人姓名虚报“移民工程”修路项目补偿款0.7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来安县半塔镇宝塔村村委会主任闵凡玉。工作不负责任,将原属于宝塔村黄郢组的山场发包给他人,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来安县独山乡独山村党支部委员杨金余。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为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便利,造成危房改造资金多发放1.8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凤阳县板桥镇民政办负责人李永祥。对低保工作中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为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作为低保家庭上报,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4、凤阳县板桥镇岗子社区党支部书记张学水。在初审农村低保家庭时,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评议,且把关不严,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低保家庭上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凤阳县官塘镇光华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文利。在领取承包水面燃油补贴资金后,将部分资金入村账户,其余资金直接支付社区相关费用,并对社区领取燃油补贴情况监管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6、凤阳县官塘镇光华社区主任李为选。在领取承包水面燃油补贴资金后,将部分资金入村账户,其余资金直接支付社区相关费用,受到延长预备党员资格一年处理。
17、凤阳县官塘镇大唐村党支部书记唐焕顺。不依照规定将村集体资产收益入账,而是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凤阳县大溪河镇石塘村村委会主任傅益朋。违规报销他人家庭电费0.38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9、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党支部委员、文书雷兴旺。未按规定及时将村集体收入6万元入村“三资”账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凤阳县刘府镇刘府村村委会主任李绕。违法占地建房,并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占地建房监管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凤阳县大溪河镇二郎村党支部书记刘立海。将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于日常村集体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凤阳县大溪河镇二郎村文书朱建昌。违规将收取的村移民安置宅基地款和水费款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于村级各项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雷罗片党支部书记罗宝琪。将村集体收入不入账,存入个人账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凤阳县大溪河镇草塘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祁华庆。作为草塘村六处资源型资产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34.17万元承包费未收上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依法追缴承包费,也没有及时终止承包合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5、凤阳县西泉镇欢塘村党支部书记汪贵海。违规以个人名义领取粮补资金3.55万元直接用于村级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6、凤阳县西泉镇西泉社区文书汪升举。违规以个人名义领取粮补资金5.42万元直接用于村级支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凤阳县红心镇杨山村原党总支书记王刚。工作中坐收坐支、白条入账,3年不做账,农村低保户政策落实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凤阳县大溪河镇石塘村党支部书记王学登。违规报销他人家庭电费0.38万元;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组织村两委决定将石塘水库发包给他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9、凤阳县大溪河镇石塘村党支部副书记、文书王学国。违规报销他人家庭电费0.38万元;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组织村两委决定将石塘水库发包给他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0、凤阳县殷涧镇白云村党支部委员、文书、民兵营长娄凤白。以村委会名义共计从殷涧镇财政所借款134.92万元用于森林增长工程采购树苗,该笔借款在未入村“三资”账户情况下,直接用于为白云林业合作社采购树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1、凤阳县殷涧镇白云村原文书陈世平。以村委会名义共计从殷涧镇财政所借款134.92万元用于森林增长工程采购树苗,该笔借款在未入村“三资”账户情况下,直接用于为白云林业合作社采购树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凤阳县殷涧镇古塘村村委会主任孟凡春。以发放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款为由从殷涧镇财政所借款50万元,在未将该笔借款入村“三资”账户情况下,直接用于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3、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党支部书记赵祥义。长期将15.2万元集体资金不入账,存放在村干部手中,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4、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党支部原副书记王胜祥。收取新农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4.8万元不及时入账,存放在个人手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5、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原村委会主任曹卫。收取新农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4万元不及时入账,存放在个人手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6、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文书刘传乐。收取新农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7.4万元不及时入账,存放在个人手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7、凤阳县大溪河镇七里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本林。在申报茶场退耕还林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村集体收入损失1.33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8、凤阳县大溪河镇七里村文书毛克林。在申报茶场退耕还林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村集体收入损失1.33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9、凤阳县枣巷镇中心小学校长左从官。将2015年收取的幼儿园费用不及时上缴财政账户,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并有坐收坐支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涉及违反生活纪律2人
1、来安县杨郢乡任静波村党支部书记宋泉远。违反公德,对买卖婚姻不加制止反而牵线搭桥;利用职务之便,多领取理应核销的移民补助金0.27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凤阳县大溪河镇二郎村村委会主任刘井堂。在公共场所辱骂镇政府人员,行为恶劣、影响极坏;将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于日常村集体支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六、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4人
1、凤阳县官塘镇大唐村村委会主任唐兴路。参与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凤阳县官塘镇淮安村党支部书记吴怀停。参与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凤阳县西泉镇欢塘村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刘从亮。借用集体资金长期不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凤阳县西泉镇西泉社区党支部书记夏新升。在工作中与他人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不按照规定将村集体收入账外支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切实增强自律意识,时刻保持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将这些案例与自身相对照,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四种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