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可别一味光顾好评多、销量高的店铺,这些业绩可能是靠“刷单”平台刷出来的。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
广州一家“刷单”平台先收取商家保证金,再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事后,该“刷单”平台却拒绝归还商家保证金,也不支付“试客”的购物款与佣金,结果先后被商家、“试客”告上法庭。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起
2014年,广东春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祥公司”)开设试用联盟网站,该网站实质是“刷单”平台。
2014年年底,商家赵某注册成为试用联盟网站的会员。据赵某诉称,她根据试用联盟网站合同,在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并交纳保证金。之后,春祥公司很快以收取平台服务费用为由,要求赵某多发布活动,多交纳保证金,致使她10907元的活动保证金被冻结,一直无法提现。
类似的遭遇也发生在“试客”刘某身上。据刘某诉称,2014年1月7日~18日,她在试用联盟网站领取商家发布的试用任务52笔,领取任务后,在商家指定的淘宝店铺购买任务商品并支付货款。刘某称其先后支付货款金额为5267.97元(依据刘某提交的订单截图显示其合计支付货款金额为5269.77元)。不料,试用联盟网站却违反网站承诺及合同,拒还刘某支付的试用本金和佣金红包共计5552.22元。
经多次索要本金和佣金无果,赵某、刘某无奈之下先后将春祥公司告上法院。至调查时,春祥公司开办的试用联盟网站已停止运营,无法登录。
焦点:“刷单”合同是否有效
据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经办法官分析,从合同角度看,“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从商家角度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试客”的刷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这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还与其他商家之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从“试客”角度看,刘某明知商家在其网站平台发布试用任务是为了寻找“试客”“刷单”提高信誉,但其仍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为商家提供便利,通过在该平台领取任务,从而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赚取佣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官认为,“刷单”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试客”与“刷单”平台之间、商家与“刷单”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判决:“刷单”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均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为此,春祥公司应返还赵某经法院确认的9460元,超出部分款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而刘某支付的5269.77元货款是向淘宝商家支付而并非向春祥公司支付,为此,刘某要求春祥公司返还5267.97元货款并支付佣金并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过,刘某可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商家协商退回货款,或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刷单”流程
1
商家向春祥公司交纳保证金,数额应为“商品单价×商品数量+红包×商品数量”。
2
商家在春祥公司开设的试用联盟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网站审核后,发布商品试用任务。
3
试用联盟网站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试客”根据网站链接或指定搜索方式进入商家网店购买指定商品并付款,商家发货。
4
“试客”收货后须进行5分好评并作出试用报告,该试用报告经网站及商家审核后,网站在商家已交纳的任务保证金中提取相应货款及佣金红包返还至“试客”的网站账户。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