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河源讯(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陈碧霞)去年9月,发生在河源市区长塘路的黄金劫案曾引起不小的轰动,被告人李某某因背负30多万元债务,持仿枪形打火机从深圳流窜到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某黄金店实施抢劫,抢得价值17万多元的10条千足黄金项链。前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裁定,维持源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抢10条金项链隔天被抓
李某某原在深圳从事餐饮行业,因有30多万元债务需及时还清,便萌生了抢劫黄金珠宝店的念头。
去年9月8日晚上9时许,李某某经事先踩点后,持黑色仿枪形打火机进入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某黄金店内,用该仿枪形打火机威胁前台员工将柜台黄金项链放进其携带的包内,抢到10条千足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78727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当地公安民警在源城区某宾馆房间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当地警方将缴获的黄金项链发还给被抢金店。
法院判为犯抢劫罪
源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财物共计1787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李某某随后不服,遂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本院从轻改判一审对其量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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