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部“电梯法”下周一实施 记者五问新《办法》

2016年07月29日 14:41   来源:楚天金报   

  截至2015年底,我省电梯总量达到近15万台,并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2015年增长率猛增到20.87%。电梯使用安全正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昨日,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省住建厅联合宣布,《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电梯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对此,记者就目前存在的部分涉及电梯安全管理、维修、新装等方面疑难问题,对省质监局、省住建厅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1.电梯使用单位,咋界定?

  省质监局局长王兴於答复,《办法》第9条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

  一是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五是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三无电梯修换,谁兜底?

  王兴於说,老旧电梯是针对电梯使用时间和次数而言的,“三无”电梯是指“没有物业管理、没有维保单位、没有维修基金”的电梯。近年来,老旧、“三无”居民小区电梯的故障呈多发态势,迫切需要改造更新。

  2015年以来,我省连续两年实施电梯安全大会战,已对200多台老旧、“三无”电梯完成了更新改造,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目前,全省“三无”电梯还有40多台,未建立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达600多台。

  对此,《办法》专门对老旧、“三无”电梯隐患整治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基层政府统筹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

  王兴於解释,基层政府指街道、乡一级政府,采取基层政府出一点、基金补一点、居民掏一点的方式予以解决。街道难以兜底的,可向上级政府申请帮助。

  武汉市已有成功案例,如江岸区近两年来调拨财政资金3000万元,对老旧、“三无”电梯进行专项整治。该区丹水池街丹西社区丹枫苑小区2006年建成,有在用电梯5台,电梯零部件老化严重,故障率高,均需改造维修。由于该小区无住房维修基金,电梯改造资金一直无着落。2015年,经街道办事处申报,江岸区政府将该小区5台电梯列入辖区“三无”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计划,由区财政出资85%,居民个人出资15%,合计使用资金49.8万元,经招标实施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3.维护更新起争议,怎么办?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李斌说,在实践中,电梯运行和整改费用的管理和筹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种,有些住宅小区有资金,业主对要不要修理、大修、更新,意见不一致,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第二,确实有些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没有了,或者严重不足,拿不出钱来修理。第三,有的业主对承担电梯运行费用的意识不到位,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这一次《办法》针对这个问题规定,首先明确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的费用,这是电梯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是业主的共同财产,电梯在运行和维保中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也就是在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其次,对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当电梯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时候,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办法》规定,住建部门将进一步简化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手续,并在武汉、宜昌、襄阳试点的基础上,年内会同财政厅出台相关办法。

  4.老房加装电梯,谁出钱?

  李斌介绍,既有住房增设电梯,不少居民关注。此类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业主或业委会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机构开展。

  加装电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资金筹措。对此,省住建厅准备在8月1日起,在宜昌启动资金筹措试点,想加装电梯的居民,先可自筹一点;也可向住房维修基金申请一点;还有一项新举措是,有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加装电梯;此外,还准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进来。李斌说,如果宜昌试点可行,将在全省推开。

  5.逾期未检电梯,谁担责?

  省质监局局长王兴於说,《办法》提出了社会共治的方式。所有的电梯首先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确定维保单位。《办法》规定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维保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我省从事日常维保工作的约有600家维保单位,有从业资质人员近万人。而全省电梯质量监管部门人员只有数百人。通过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才可能确保电梯日常维护落实。《办法》在罚则也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声音

  向共同治理法转变是立法一大进步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评价,这部法规实现了从“政府管理法”向“共同治理法”的转变,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程虹认为,如何有效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不仅在国内是个课题,在世界上也是难题。我省的《办法》率先在全国构建了大量创新性的电梯安全法律制度,如建立了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禁止维保单位转包、分包等。

  这部规章更值得关注的是其所彰显的通过电梯安全监管体制的创新改革。《办法》强化了电梯安全的相关主体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电梯安全的单一治理结构。在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和检验等主体的基础上,引入了与电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关系的使用主体。除此之外,还通过引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到电梯安全治理中。

  《办法》对电梯安全共同治理体制的构建,将有利于激活更多的治理主体、汇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资源,实现电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这部法规是一部以质为率、民生优先,调动社会多元治理力量的“共同治理法”。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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