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理多起“老师”猥亵学生的刑事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算大,但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存在隐蔽性强、影响恶劣、易给年幼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等特点,且多发于各类培训班,尤其是一对一的单人教学过程中。从猥亵学生的这些“老师”看,基本上都学历不高,没有前科劣迹但也没有官方的教师资质。
2016年5月的一天,7岁的小孟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去年12月至今,已被自己的葫芦丝老师龙某多次猥亵。这名课外培训班的所谓老师以教授小孟练习呼吸的名义,触碰小孟身体部位,而小孟遭猥亵一事直到其与父亲无意中聊天提及,才最终被发现。
类似这样的案例,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早已不罕见。《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至今,该院未检处已经办理了多起“老师”猥亵学生的刑事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算大,但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据检察官介绍,此类案件存在隐蔽性强、影响恶劣、易给年幼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等特点,且多发于各类培训班,尤其是一对一的单人教学过程中。
涉案“老师”多无正规资质
7岁的小孟找到龙某学习葫芦丝是家长的安排。
龙某其实并不是拥有教师资质的真正意义上的“教师”,案发前他是北京一村委会的干部,但在声乐上有一定的特长,也兼职教授一些儿童乐器知识。跟他学习的人多了,“名声”便不胫而走。
小孟的家庭条件不错,家里还有一个哥哥。父母一直想让孩子学点乐器,有一技之长,听说龙某招收声乐学生,便慕名而去,为11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都报了名,分别学习吉他和葫芦丝。平日里,兄妹两人一同上课,上课地点就在小孟家楼下的小区活动室。怕干扰兄妹二人学习,父母每次都是把孩子交到“老师”手里就离开了,从没想过这样会有什么风险。
但恰恰就是在这一对一的课程中,龙某在对小孟进行葫芦丝辅导时,声称要教小孟练习腹式呼吸法,把手伸进了小孟的衣服,触摸其腹部,进而将手伸入底裤触摸其阴部。年幼的小孟觉得“老师”的这个行为有点奇怪,但是一直不明所以。哥哥虽然稍年长,也没有发现“老师”上课时的行为有什么不妥之处,所以兄妹俩也就没有向父母特别说起。
直到有一次,小孟的父亲与女儿闲聊时问起葫芦丝学习的事,小孟一五一十地说到了“老师”具体怎么教他,父亲马上发现不对,经仔细询问后决定报警。
龙某被抓后交代,他之前一直教小孩学习乐器,从来没有过猥亵的行为。对于小孟,他起初也只是想好好教她,后来教着教着就产生了不好的想法。一次接触中感觉占了便宜,便有了第二次。
朝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检察官齐志杰告诉记者,在朝阳区检察院今年上半年办理的3起“老师”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都是家庭条件比较不错的家庭,但找的都是类似龙某这种并没有什么资质的“老师”,都是通过别人介绍了解“老师”后慕名而去,且大多数都选择的是艺术类课程。而从猥亵学生的这些“教师”看,基本上都学历不高,没有前科劣迹但也没有官方的教师资质,案发之后均表示除了被害学生之外,未曾侵害过其他人。
隐蔽性强学生易受多次侵害
齐志杰说,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授课过程中,因此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最常见的作案手段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学生的年幼无知和对“老师”权威的信服,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哄骗学生进行超出正常授课范畴的身体接触。在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数起此类案件中,被害人都不是第一次遭受来自同一“老师”的侵害,一般都是发生数次之后才被家长发现。
“猥亵学生的事件最容易发生在一对一的授课过程中,但也并非集体上课就绝对安全。”齐志杰说。
在孙某一案中,孙某作为舞蹈“老师”在某正规培训机构教授街舞课程,授课形式是多人集中授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孙某还是利用在课上教被害人劈腿的过程中,用自己的衣服遮盖住一名10岁女孩的下体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直至有一次,孙某找借口将被害人单独留在练习室进一步实施侵害,恰好被害人的母亲推门而入。在此情境下,小女孩向母亲袒露了真相,母亲随即报警。
齐志杰介绍说,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是利用父母不在场的便利条件,而且多数都发生在寒暑假和周末。
保护孩子免遭侵害需多方合力
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检察官介绍说,由于案件多发生在隐蔽空间,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上,言词证据所占比例相对较大。被害人已经是学龄儿童,基本能够清晰地讲述受侵害的情形并指认犯罪嫌疑人。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最初发现被侵害实施的人,其证言同样重要。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齐志杰说,在身体上遭受侵害的学生,他们的心理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对于他们的隐私保护和心理干预必须与案件办理同步进行。一是对被害人的证据及时固定,避免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多次伤害,同时必须关注对被害孩子的心理疏导。
据了解,目前,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心理疏导已经成为北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项标准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开展心理干预,避免其在心理上遭受严重创伤。例如,朝阳区检察院就已经与北京市朝阳区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方舟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中心等机构建立起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旦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有接受心理辅导必要的,便会向家长提出建议,并帮助家长委托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然而,事后的补救毕竟只能是“亡羊补牢”,朝阳区检察院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建议,为了避免孩子遭受“老师”猥亵等案件再次发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形成合力。作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对“老师”的资质、评价有审慎的了解,对于未成年人儿童的私教授课,尽可能选择同性“老师”,家长最好能全程陪伴,避免把孩子单独与陌生人置于相对私密的空间内。在课程进行中,多听听孩子对“老师”的评价和反馈。与此同时,家长和学校一定不能忽视对孩子的性教育,至少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暴露的,一旦受到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家长求助等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