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组织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 严查破坏长城案件

2016年08月02日 17: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北京长城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网8月2日电 国家文物局今日发布《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督查范围包括北京、天津等15个省市被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确保保存有长城段落的404个县(区)同部署、全覆盖。《通知》要求,督促落实长城保护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6〕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全面开展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长城保护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二、督察范围与督察内容

  督察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

  督察内容:

  (一)长城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情况;

  (二)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四)长城保护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详见附件《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

  三、督察方式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国家文物局督察、省级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试点示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一)国家文物局督察。国家文物局组织督察组,对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长城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对涉及长城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督察组按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听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汇报,查验相关文件资料,并在被督察省份随机抽取2个长城分布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汇总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反馈督察意见。

  专项督察期间,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市平谷区红石门长城组织开展“京津冀长城执法联合巡查试点”,在陕西省府谷县组织开展“明长城卫星遥感与无人机执法监测试点”,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陕西省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专项督察期间,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设立专人专席,接听、受理群众对长城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安排查处督办。

  (二)省级自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自查,应按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形成自查报告,开展自查自纠;随机抽查3-5个县(区),所查县(区)长城段落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10%,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辖区内交叉检查,鼓励毗邻省份开展联合巡查。

  专项督察期间,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要求,对辖区内长城及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其中对已认定长城段落的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20%。实地检查,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长城段落。

  四、工作安排

  专项督察时间为2016年7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根据专项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辖区内专项督察工作,确保保存有长城段落的404个县(区)同部署、全覆盖。

  (二)省级自查阶段(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专项督察组织实施情况,《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自查自纠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整改方案,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难点及建议。自查整改工作应于9月20日前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国家文物局督察阶段(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国家文物局组织督察组,集中对长城分布省份进行实地督察,结合省级自查和县域抽查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保护情况核定量化分值,形成督察报告,反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问题突出、分值较低的,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汇总通报阶段(2016年10月)。实地督察结束后,国家文物局汇总15个省份督察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有关内容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督察第一责任人,专项督察部署与实施情况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同志专题汇报。实施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的地区,应以专项督察为契机,密切文物行政部门与执法机构的业务关系,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二)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找准短板,查缺补漏,逐项检查“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执法巡查制度、保护员制度,完善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机制,将长城监管与执法切实纳入工作视野,形成工作常态。

  (三)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在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长城保护与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杜绝瞒报等现象发生。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就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于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应以专项督察以契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与普法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察、巡查,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务,扩大社会参与,助力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

  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

  (适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

督察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长城段落认定与公布

(10 )

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10

国家文物局已认定的长城段落,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8 )

公布文件已依法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 (2 )

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

( 35 分)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0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8 )

划定文件依法予以公布。 (1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1 分)

设置长城保护标志

7

省级人民政府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情况 (6 )

长城保护标志载明长城段落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情况。 (1 )

设立长城保护机构和长城保护员

10

省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情况。 (4 )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聘请长城保护员情况。 (4 )

省级 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部署《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情况。( 2 分)

建立长城档案

3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 (2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将长城档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1 )

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5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启动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 2 分)

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推进情况。( 2 分)

编制出版省级长城资源调查报告。( 1 分)

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

(40 )

长城监督管理

13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对长城保护机构的履职监管情况。( 3 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监管、备案与 旅游容量指标核定 情况。( 3 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长城修缮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监管情况。 (7 )

长城执法

巡查

10

省级 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部署《长城执法巡查办法》情况。( 2 分)

省级 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实地检查情况。( 4 分)

长城执法专项督察部署与省级自查情况。( 4 分)

长城案件查处

15

国家文物局督办案件落实情况。( 3 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上报长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5 分)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督办长城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5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情况。 (2 )

长城宣传普法

2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主动开展长城保护宣传与普法宣传情况。 (2 )

政府保护责任

(15 )

领导责任

10

省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长城保护情况。 (4 )

省级人民政府出台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或就长城保护出台专门政策性文件情况。 (5 )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实长城保护奖励制度情况。 (1 )

经费保障

3

省级人民政府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2 )

长城执法巡查经费、长城保护员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情况 (1 )

责任追究

2

长城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2 )

备注

存在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减分:

1.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实地参加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酌情加分;

2. 组织开展省际联合巡查或省内交叉检查的,酌情加分;

3. 每发现瞒报一起长城违法犯罪案件,酌情扣分。

  

  

  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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