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晚-南宁晚报讯(记者 何璨汐 实习生 韦敏)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小学的一名女教师怀孕数月,正准备利用暑假好好休息的她,却接到了学校不再与其续约的通知。校方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8月底到期,届时学校不再续签。女教师不解:“用人单位不是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吗?”昨日,经记者介入采访,学校负责人称已决定续聘该怀孕女教师。
去年9月,女教师小敏(化名)与彩虹路小学正式签订了一年的固定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得知自己怀孕后,小敏如实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当时学校未有任何表示。怀孕后,小敏一直坚持上班,直至7月份学校放暑假。就在一家人期待新生命到来之时,学校负责人却通知小敏,她的劳动合同将于8月31日到期,学校决定不再与她续签,让她另作安排。小敏称,为此事,她专门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敏多次与学校领导协商此事,但至今都没有结果。
“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用人单位即使不想续聘该职工,也应该在哺乳期结束后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学校却以我们怀孕以后身体吃不消为由,不愿意续签,让我们另作打算。”昨日,小敏告诉记者,学校还有其他女教师与她有同样的遭遇,希望学校能给个说法。
昨日上午9时许,记者联系彩虹路小学周副校长了解此事。他表示,学校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所以不知道如何处理,目前已向教育局咨询此事,但具体情况,要找到学校负责人事的李书记才清楚。而李书记称,由于此前他们对法律规定了解得不够全面,现在经过咨询了解,已经弄清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校方将会按照法律办事。
当日10时许,周副校长短信回复记者称,经向上级咨询,学校决定续聘该怀孕女教师。40分钟后,记者收到了小敏发来的短信,称其已收到了校领导的通知,开学后她可续签合同。
■律师说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征龙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因此,在上述事件中,女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顺延后到期的,单位可因合同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如学校未顺延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女教师可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