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两年未与职工签合同且随意辞退 法院判其补偿6000元

2016年08月22日 22:28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8月22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东方红学校两年多未与职工钟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而直接口头辞退钟某。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钟某与东方红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校支付钟某两年经济补偿金4000元及一个月工资2000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1日,钟某在东方红学校工作并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工作两年来,该校没有依法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钟某每月工资2000元,每周工作时间5天半共23节课。该校没有制作工资单,钟某每月都是签名领工资。2015年7月1日,东方红学校口头辞退了钟某,并没有提前通知。因劳动纠纷,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红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在东方红学校工作2年多并受其管理,从事该校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钟某主张东方红学校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倍工资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职工为何不能获得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指出,2013年6月,东方红学校就应该和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该校并未和钟某签合同,钟某的合法权益则受到了侵害,钟某应当于2014年6月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至2015年6月请求该校支付二倍工资,钟某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仲裁请求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调解或仲裁不成时再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 申请仲裁时 不能超过法定时限,如果超过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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