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准颁布,此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宁夏于1989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此次颁布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五期”期间劳动保护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督保障措施。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的,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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