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患癌教师被开除背后:法院判定无效 学校拒执行

2016年09月13日 07:41   来源:央视网   信宇 陈雪 吴昊

  刘伶利是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一名老师,在她治疗癌症期间,却被学院以旷工为由开除,随后刘伶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开除决定无效的情况下,博文学院却迟迟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直到刘伶利老师去世,那么学院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是否违法,患病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一起来看看这位老师的不幸经历。

  【女教师患癌被学校开除】

  2012年8月,研究生毕业的刘伶利,进入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成为了一名英语老师。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由于当时正值期末,刘伶利打算等学生们考完试放了假再去检查。

  2014年7月,刚刚过完30岁生日的刘伶利住进了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的结果是卵巢癌。出院后,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女儿去北京检查,并向刘伶利工作的外语系主任请假。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他说你请多长时间 ,我说我要请半年。他们这个刘主任可能对这个请假不是很清楚,他也没说啥。他说你们先治病,我们就走了。

  据刘伶利的母亲说,2015年1月12日,在从北京看完病返回兰州的路上,女儿接到了博文学院的电话。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他们就给我们打电话,就说我们女儿能不能上班。我女儿说是我要跟家里商量,商量完以后再作出决定。

  刘淑琴说,他们是2015年1月13日回到兰州的,1月14日就携带了刘伶利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材料到了学校,找到了博文学院人事处的处长江雪芸补请假手续。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江处长问我你女儿得了什么病?我就把我女儿在北京的病历都复印给她了。她都看了,假条我给她她不要。她说她们学校一个萝卜一个坑,下学期我们也缺英语老师,我们还要招英语老师。我也知道你女儿很优秀,你女儿想来上班来了。我们优先录取你女儿。

  时隔不久,刘伶利收到了一份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文件,内容是刘伶利由于长期旷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签署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签发人为陈玲,也就是博文学院的院长。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2015年元月15号左右,因为学校年终要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这时候系上就提出刘伶利老师从请假到现在,半年多没有到学校上班,严重影响教学。因为编制就这么多,老师的课时没办法完成。2015年1月15日左右,就形成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就决定解聘刘伶利老师。

  那么,身患癌症的刘玲利老师,有没有向学校请假?校方,知不知道她的病情?

  据了解,患病后,刘伶利曾向学院提交过请假单,当时,学院批准了她59天病假,也就是从2014年9月2日到10月31日。这期间,刘玲利一直在北京治疗。刘玲利母亲说,在2014年的10月中旬,学院曾给在北京的刘玲利打过电话,沟通过续假的事情。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当时她给学校提供的这个医疗证明上写的是盆腔炎,请假59天的样子 。大概十月底应该是假期到了,但是她一直没来上班,作为学校方来讲,想着盆腔炎是个不大的病,应该是常见的妇科类病,应该治好了。但她一直没上班,想着是不是找了别的工作了,更好的工作。

  记者也看到,在刘玲利提供的第一份请假证明上,确实有手写的“盆腔炎”三个字。那么,刘伶利为什么要这么写呢?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写的啥我不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胡说。

 

  记者:当时你姑娘知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

  刘淑琴:不知道,没有告诉她。

  记者:也就是送假条的时候她都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

  刘淑琴:不知道,我没有告诉她,也就是说(卵巢)毛糙,也没说是癌症。最后到了病理报告以后要化疗,这才给我女儿说的。

  开除决定作出后,由于学校方面不再为刘伶利缴纳社保,导致她的治疗费用也受到严重影响。

  就在这个年轻的教师四处求医与病魔抗争的时候,她不仅没有得到单位的关心、帮助,反而收到了博文学院给她送来的一纸开除的文书。

  【刘伶利以及家人提起仲裁和起诉 博文学院一直没有执行法律判决】

  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从去年4月起,刘伶利以及家人就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仲裁和起诉。

  2015年4月,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

  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并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这个案件呢,是刘伶利作为原告提起的。主要的诉讼主张就是确认其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补交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都是建立在双方仍旧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一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称,2012年8月26日刘伶利与学院签订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刘伶利因病办理了59天的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刘伶利没有按《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长达2个多月,学院便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相关规定开除并解除与刘伶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学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他们在与刘伶利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旷工15日以上,单位就可以行使开除的权利。在此情况之下,他们认为刘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连续旷工达到两个多月,所以他们单位呢,就依据双方签订的这个教师聘用合同,行使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刘伶利作出了开除决定。

  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决定只是经过院委会讨论通过,并没有通知工会,并且是在刘伶利患病治疗期间内作出的,因此法院对学院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所作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刘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一审法院最终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这个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提交工会讨论,最终认定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并且确认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二审法院对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又如何认定的呢?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表示,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是学校履行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刘伶利没有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达2个多月,校方才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我们认为,如果确实要续假的话,也还是可以的,可以把医院的相关东西寄到学校来,这也是能办到的,不是说办不到,所以说不一定非得要人来到学校,那么把病假条寄到学校,我想学校也会认可的。

  对此,刘伶利辩护人表示,在学校声称旷工的两个月期间,刘伶利由于在北京就医,无法将病假条提交给学院,但是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会补交假条。

  刘伶利辩护人:在此期间答辩人确有托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答辩人口头请假,也曾向答辩人表示回兰州后补交假条。答辩人患病在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况被答辩人是清楚知晓的,也批准答辩人此前的请假。

  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因为结合到刘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关情况,以及家属确定在北京进行陪护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到学校来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但是也已经口头告知,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告知了学校,刘伶利人就在就医的这一情况,学校对这一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对刘伶利作出开除决定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工会通知,是以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博文学院并没有成立工会,他们所作出的开除决定也是经过了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因此博文学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如果没有告知工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那么如果没有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单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更没有规定没有工会的单位不履行告知工会的手续的情况下,解除是无效,这个更没有法律规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是否提交工会讨论决定,主要前提条件是在设立了工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之下的,在博文学院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的这一条件下,是否提交工会讨论,不是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我们二审主要认为,他们对刘伶利的开除决定,对刘伶利的这个开除决定,是建立在刘伶利旷工15日的这个基础之下,但是结合刘伶利的客观情况,刘伶利不存在旷工,擅自旷工15日以上的这一情况,所以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所适用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对于学院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身患癌症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伶利刚开始向学院请假时,确实是以普通就医的情况向学院告知的,之后随着病情恶化才逐步向学院告知病情,至于学院在作出开除决定时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患癌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使她患的是其他病,在明知刘伶利在外地就医,并且已经口头请假的情况下,学院还作出开除决定便是违法的。

  记者:其实我这么理解,实际上和她得的是癌症和其他病已经没有关系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对。

  记者:只要是,按您的意思,只要是说她电话里,我已经告知你了,而且我已经确实在北京,而确实没法本身来到你们学校做这个书面的这种程序话,也就是她已经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是这意思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对。

  记者:跟她得任何病都没有关系,只要她的病是属实的不是虚假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我们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维持,对一审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正,所以二审的判决结果,仍旧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交大博文学院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合同,同时停缴刘伶利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学校在履行一审、二审判决的情况下,也应当补缴刘伶利相应的社会保险。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在二审判决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这一情况下,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补缴刘伶利的各项社会保险,这其中因为无法缴纳,无法补缴医疗保险,给刘伶利造成的个人过度承担医疗费用的这部分损失,交大博文学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刘伶利进行赔偿。

  然而,在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无效、特别是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刘玲利老师不属于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下,博文学院也一直没有执行法律的判决,一直拖到刘玲利老师去世。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文威:如果不履行,那么我们讲,我们案件的当事人,当然这个案件当事人有点特殊,这个已经去世了,那么她的继承人或者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原来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可以或者是必须向这个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这个执行或者履行。

  【患癌女教师不幸离世 质疑声中学校才有行动】

  二审判决后,博文学院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2016年8月14日上午8点,刘伶利因癌症和并发心脏病,永远的告别了这个世界,年仅32岁。在她去世后,一篇名为兰州女教师患癌被开除的文章在网上引起热议,在媒体的持续关注和各界舆论的关注质疑声中, 直到8月22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才终于有所行动。

  8月23日,当记者再次前往学院采访时,学院副院长告诉记者,就在前一天,也就是8月22日,学院下发了文件,执行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对刘伶利的开除决定,恢复了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决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执行。

  记者:恢复劳动关系之外,接下来这背后应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就是正式职工,正式职工就要发工资,从解除关系以后到现在一共是两年,工资全部补发了,然后因为去世了,有丧葬费、有抚恤金。

  在此之前的8月20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发布文件称,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在处理刘伶利老师相关事宜中存在工作失误,决定对江雪芸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

  记者:这里面所说的工作失误是指的哪些?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这个失误据我所知就是,这个家属提出曾经到学校来过。江处长没有把这事及时汇报院领导。

  记者:是她接待的是吗?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是她接待的

  记者:她接待了但是并没有反馈给校领导。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对对对。造成学校在不知道详细情况的情况下,不知道她患癌的情况下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博文学院副院长表示,对江雪芸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只是初步结果,至于后续如何处理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记者: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相关责任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这个还不行,目前兰州交大、我们的主办院校正在成立联合调查组,已经进驻我们学校,这两天正在调查,关于停职检查只是短期的一个停职检查,到底最后会怎么处理还没定,肯定不会这么简单。

  此外,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还补偿刘伶利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57600元,补偿按6个月工资计算的丧葬抚恤金14400元,合计72000元。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因为社保造成她个人医药费这一块,医药费由她个人承担的嘛。学校已经决定,初步决定学校要给予补偿。

  记者:就是所有因为社保造成的损失全都由学校赔偿?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对,对。

  8月23日下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与学院领导一起到刘伶利家,向刘伶利父母当面道歉。

  【专家解读】员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博文学院的行为违法且不人道

  虽然涉事单位向家属进行了道歉,也赔偿了部分损失,但这远远弥补不了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伤害,希望这一事件能够给我们身边所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带来启示和思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成员基本权益中特别敏感、又特别受到普遍关注的权益。究竟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专家解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首先要给劳动者一定的医疗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那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够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因为这个不仅我们说不有利于劳动者去治疗,而且也是不人道的。所以我们说要让劳动者在一个医疗期内他能够保证他的生活、而且能够去积极的治疗。

  而目前,唯一明确对医疗期规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显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我们是给设置了三个月的医疗期;那如果是五年以上的我们就给设置了六个月的医疗期。再有一个就像实际工作年限如果超过十年,但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我们看有五年以下、五年以上,那五年以下我们给六个月、五年以上我们给九个月。

  那么,如果医疗期满,但仍不能回归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要怎么办呢?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就是医疗期满以后,劳动者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我们还要求用人单位还要调整一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把他调整到他适于劳动的这样一个工作岗位。

  (央视记者 信宇 陈雪 吴昊)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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