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和清远两地互贷公积金条件放宽

2016年09月14日 15:32   来源:大洋网   赖伟行 贾政

  大洋网讯 推出已经一年多的广州和清远两地公积金互贷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广州-清远对口帮扶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清远互贷申请取消了“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去年,广州、清远两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这一协议,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且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清远市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如果在清远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广州公积金贷款。此外,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广州市购房则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也要符合现行的“穗六条”购房限购政策。

  而昨日起申请条件放宽后,意味着只要在广州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或者以上的职工,不管是否清远市户籍或者在清远市是否有住房,在购买清远市住房时,都可以申请广州的公积金贷款。

  据悉,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清远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是根据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倍数、贷款比例和贷款最高限额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作为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其中,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40万元,夫妻购买同一住房共同申请,为50万元。

  广报记者赖伟行、贾政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