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工资不告而别 算旷工?
吴某于2012年受聘于某公司担任生产管理工作,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同年8、9月,该公司拖欠工资未发,在10月底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未经同意离开公司。公司对此行为作旷工处理,并且处罚三月工资不发。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对方支付8、9、10月应得工资以及相关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据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按月支付给吴某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现在公司拖欠工资,既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又未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也无足够的理由,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最终因为公司欠发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虽未经同意,也是合法合理的。被诉人对此视作旷工处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时报记者 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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