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10月24日消息(记者刘湛 通讯员陈建)《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群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日前对办法进行了细致解读。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申领对象为在渝居住的非重庆籍公民。在渝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按居住证上发证日期起算,居住证持有人每满一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居住证以后,不管是跨区县住址变动,还是区县内换小区、换单元,只要是住址发生变动的,都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办法进一步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就业、住房、卫生、文化体育等10类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选举与被选举,参与公共决策和社区事务管理等5类权利,以及满足条件可就地参加高考、在居住地应征入伍等9类便利。
办法规定,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此外,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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