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车用汽柴油明年1月1日起升级加价

2016年11月08日 11:25   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敲定车用汽、柴油要升级加价。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全区统一实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方案。将今年12月1日零时至今年12月31日24时,定为全区车用汽、柴油升级置换期。置换期内,全区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可同时单独销售(不可混合后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Ⅴ价格,即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全区车用柴油在置换期内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置换期前,全区可以销售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均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车用汽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60元。

  《通知》还要求,各盟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销售伪劣油品、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国Ⅴ标准以下车用汽、柴油等行为,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共同做好全区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各部门、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成品油升级加价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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