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及弱势群体及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保全免予担保

2016年11月09日 07:59   来源:央广网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上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作出之后,最高法不断出台具体措施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今年4月下发的《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两到三年期限内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高法昨天发布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两个司法解释和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试行,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法律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保全财产不必然全额担保、如何更好地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如何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最高法一一作出回应。

  热点一 诉讼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30%,公益诉讼免担保。

  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争议的财产或标的进行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处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全额担保,往往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为此,《财产保全规定》进行调整。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

  《规定》首次明确诉讼保全中可免于担保的情形。

  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这也是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的重要体现。

  实践中,明显超标的保全、恶意保全导致债务人生产生活困难、恶意延期申请解除保全、错误保全别人财产等保全乱问题也客观存在。《财产保全规定》明确,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禁止超标的保全;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保障权利救济,防止保全违法错误。

  孟祥指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依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提高查控财产效率,防止债务人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

  热点二 民事执行案件,变更追加当事人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法此次首次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举例:比如丈夫对外有100万的债权,这个债权判决生效后,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双方进行分割。如果丈夫一方判决期内债权已经申请执行了,分割之后就可以把另一方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定》明确,可以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赵晋山指出,如果母公司存在着出资不实的情况、抽逃出资的情况,被执行人的子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把母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热点三 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孟祥分析,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

  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为避免这个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最高法此次对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

  孟祥指出,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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