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需2小时内报告灾情

2016年11月11日 14: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杨娜

  中新网兰州11月11日电 (杨娜)为规范救灾工作,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披露了《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甘肃提出,此《预案》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对于毗邻省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并对甘肃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对于全省灾害救助应急负有组织协调的职责,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民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市州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同时,甘肃减灾委成立由高等院校知名专家和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在灾害预警响应方面,甘肃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共享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气象局、水利厅等在内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等通报甘肃省减灾委员会。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灾情信息的报送,应该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是《预案》的重要内容,甘肃从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甘肃亦提出,各级政府要在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等多个方面,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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