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署自贸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
■本报记者 苏诗钰
1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新一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作出具体指示。
据悉,2015年4月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共有19项。《通知》要求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包括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7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7项。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推广复制的经验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分层次推广复制,即一些在全国层面推广,还有一些只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反映了将推广复制与控制风险相结合的思想;二是推广复制主要集中在贸易监管制度改革上。一方面是四个自贸区在这方面的改革经验相对成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在整个国际市场不太好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稳定我国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三是没有金融领域的复制推广。一方面在于金融制度改革较为复杂,另一方面也说明自贸区金融改革还需进一步大力推进。
有关专家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