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辅警不能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2016年11月24日 16:26   来源:长春晚报   徐微

  长春晚报记者 徐微

  2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法制办已正式发出公告,就《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我省辅警不得从事9类工作,不能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办法明确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职责分工

  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辅警不准单独执法

  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办法规范了辅警“九不准”。不得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退役士兵等

  在竞聘辅警中将被优先录入

  辅警用人额度核定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开展辅警用人额度临时核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明确招聘标准,规范招聘程序。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招聘计划、招聘程序、招聘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受过刑事处罚

  一票否决不得招聘为辅警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辅警因公死亡

  可按规定依法评定为烈士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其家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补助金。遗属补助金由其所在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公安机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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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如对办法有意见,注意下列信息: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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