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29日 1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相琳

  记者29日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记者梳理《实施方案》发现,以下4类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三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明确重庆市政府作为重庆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重庆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对赔偿资金管理进行了严格要求。重庆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重庆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鼓励创设多种资金筹集渠道。

  为了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重庆将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并建立修复评估、治理技术队伍信用评价及退出机制。同时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建立修复绩效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该市还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

  《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执行监督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实施细则,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信息,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政府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余国东介绍说,2016年底前,重庆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2017年,重庆将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重庆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重庆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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