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十二种情形下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权责一致、终身追究。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等等。
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