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籍男子拒付1500元执行尾款 在成都被拘15天

2016年12月06日 13:49   来源:成都商报   周茂梅

  “虽然只有1500元的执行款,但你拒不支付长达三年之久,且有欺瞒哄骗执法人员的行为,对此法院给予你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12月2日上午,浙江籍男子陈某某在成都高新区法院接受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对于因拒绝支付1500元执行款而付出拘留15日的代价,陈某某表示极度悔恨,“都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太淡薄,才会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据高新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党军介绍,像这样因拒绝执行小额债务而受到司法拘留的案件,还是第一个。“如果人人都因为金额小而拒绝履行,社会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了。”

  事出有因

  拒不支付1500元执行尾款 男子被司法拘留15日

  12月2日上午,在法院再三催促下,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自愿接受了法院的处罚。

  据承办人蒲法官介绍,陈某某2012年在成都上班期间,驾驶单位车辆与一辆电瓶车相撞,造成电瓶车驾驶人员胡某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余万元,经保险报销后仍有一万多元的自费金额需要赔偿给胡某某,但是,在支付完其他费用后,陈某某仍有1500元尾款未如期支付给伤者。而且,在未付清赔偿的情况下,陈某某回到浙江农村老家,经胡某某多次催促仍未支付余款。胡某某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某,并将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陈某某每次都说马上支付,但就是不付,拖延时间长达三年之久。”蒲法官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更为恶劣的是,陈某某多次哄骗执法人员称,“钱已经打到法院指定账号了。”可每次查账后发现均未支付,“这样的情况不少于5次。”蒲法官介绍称,1500元对任何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来说,都是有支付能力的,但陈某某拒不支付且欺瞒哄骗执法人员,性质极为恶劣,对于这样的违法拒执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鉴于陈某某的拒执行为,高新区法院决定对陈某某给予15日的司法拘留处罚决定,并于12月2日开始执行。

  悔不当初

  以为事情能不了了之 哀叹“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陈某某最终自愿到法院接受处罚,但他对法院给予其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还是很意外。“我以为只是罚款,都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不懂法律太可悲了!”在得知自己将被拘留15日,陈某某有些慌乱,他一直给执法人员解释自己为什么迟迟没有支付1500元的执行尾款,试图想说服法官能“手下留情”。

  陈某某解释称,自己之所以酿成被拘留的后果,关键在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躲到乡下农村就能“不了了之”,事实上,事情必须要面对,问题必须要解决。

  据陈某某介绍,事故发生后,自己被原公司辞退,之后他回到浙江乡下老家。伤者的律师多次打电话要求陈某某支付1500元尾款,陈某某因对方没有提供发票而没有直接支付这笔费用。到2013年底,案件进入高新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在接到执行法官的催款电话后,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联系了原公司,希望公司能支付这笔尾款。

  “后来反反复复拖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支付这笔款,以为没什么后果,就想这样不了了之。”陈某某向成都商报记者说,直到去年底,他发现自己被纳入黑名单而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不能坐飞机也不能坐高铁,出行非常不方便。于是,他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履行债务以解除黑名单,但被法院告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即使愿意履行支付义务,也必须要受到处罚。

  “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也愿意接受处罚。但由于家庭的原因,又拖了一年才到法院来接受处理,没想到情况更加严重了。”陈某某懊悔地表示,如果早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当初就应该把1500元付给对方了,“都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法官说法

  别以为小额案款就能大意

  破坏司法秩序,损伤法律尊严

  据承办人蒲法官介绍,去年年底,陈某某到法院接受了一次调查,法院当时就准备依法对他作出处罚,但考虑到他妻子临产急需人照顾,于是让他料理好家事再到法院接受处罚,没想他一去又是一年,期间仍然谎称“钱已经打到指定账户了”,给执法人员造成工作障碍,让申请人的案款迟迟得不到履行。“虽然金额不大,但足见其拒执的主观恶意不小。”蒲法官介绍称,正是基于陈某某的违法拒执行为,给予了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高新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党军介绍,拒执小额案款,同样应受处罚。因为拒执行为破坏的是司法秩序,损伤了法律尊严,要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司法的公信力,必须对类似拒执行为给予严惩,高新法院对此决不手软。 高新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摄影报道

  延伸阅读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禁止坐飞机不能办贷款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201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将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具体来说,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等。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宾馆饭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受到限制。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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