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省妇联在成都召开“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我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和儿童监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性侵儿童犯罪等十个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包括:
“支持起诉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青某夫妇诉青某某赡养纠纷”案
“刘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周某某被遗弃”案
“四名未成年人伙同抢劫”案
“邓某某故意杀人”案
“四川4.26系列拐卖儿童”案
“朱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张某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案
“王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据悉,十大案例是由省妇联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推选而出,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也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体现了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这十大典型性案例的发布,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案例1
刘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省某市乡镇小学教师刘某,自2012年起,利用自己教师身份,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多次单独找在校女学生小红(化名,12岁)到学校教学楼楼顶、教师宿舍内谈话,利用谈话之机对小红进行强奸和猥亵。另查明,刘某自2013年起,还多次以关心学习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内对其他多名女生分别实施猥亵。案发后,刘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个案出发,关怀被侵害的儿童,严惩施暴凶手,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深挖犯罪根源,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学校的制度不健全筑牢制度,针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还校园一方净土。本案的办理,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及全面净化校园环境上工作细致,效果良好,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板。
四川“4.26”系列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6日,蓬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蓬南镇一名3岁男童小磊(化名)在该镇忠烈街烈士墓附近的玩耍时,被一名年龄约50岁的男子带走。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小磊被拐属实,立即启动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4.26”拐卖儿童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恶劣,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拐卖妇女儿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的打击拐卖犯罪,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是现实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政府的要求和期待。此案的成功破获,对打拐工作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一要通过立法、宣传等手段,让群众了解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性和社会违害性,提高群众的打拐防拐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打拐工作,让“买方、卖方、中介市场”没有生存的土壤。二要建立公、检、法在打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和妇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社会力量,实行统一指挥领导,通畅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切实做好“涉拐”案件的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切实抓好如实立案、打击犯罪和及时解救工作,堵塞拐卖漏洞,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综合力量。
青某夫妇诉青某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某(时年80岁)、刘某(时年68岁)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儿子,青某某系长子。青某夫妇现已失去劳动能力,二人要求青某某承担其对原告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青某某以二人未归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青某夫妇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青某某每个月支付青某夫妇生活费500元;2、青某夫妇医疗费凭票由青某某承担四分之一;3、青某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典型意义
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物质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子女的精神赡养期待很大,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望和陪伴老人。现实中绝大部份子女只是注重物质赡养,而忽视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精神赡养的义务。该案例判决被告人每月探望父母两次,体现了要求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的要求,体现出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化解赡养纠纷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支持起诉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古蔺县某村村民梅某某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1岁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害人小丽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其父好酒无度,长期疏于照顾女儿并有侵害行为,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系精准扶贫户。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该院在对梅某某提起公诉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伯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县法院作出了“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小丽伯父母为监护人”的判决。宣告判决时,被申请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除了当事人,还依法向检察院、当地村委等送达了判决书,以此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着眼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以支持起诉方式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通过强制剥夺监护权,避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并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协调,多部门联动,及时启动困境女童维权救助工作机制。对于案件被害人急需救助的现实,办案法官并没有坐堂问案,而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给予本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及时介入了解案情,作好开庭准备,快审、快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的起诉和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周某某被遗弃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四川省彭州市某村的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自父母离婚后,判令周某某由其父亲抚养。父亲再婚后另育有一子,对周某某惰于照顾。周某某在小学四年级时辍学,独自回到乡下拆迁安置小区,无人照顾。周某某晚上住村民屋檐下,白天四处流浪。当地村委会曾多次出面协调,周某某父亲不问不管,周某某母亲也以离婚时监护权给了父亲为由拒绝抚养,周某某监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长期的流浪生活让周某某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气,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典型意义
此案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村委会联手合作,对家庭监护不力及时予以干预,落实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挽救了问题少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证。
当地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帮助周某某的父亲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改善周某某的监护状况也具有现实意义。截至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已对6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1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课程,这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国家亲权的又一重要举措。
四名未成年人伙同抢劫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刘某、沈某、王某(四人均系未成年人)系某校高三学生。某日,四人为寻求刺激,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四人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的方式欲强行劫取杨某某现金100元钱,在抢劫过程中,王某、刘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沈某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鉴于四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在校学生、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各自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刘某、沈某、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身体的快速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之间的冲突,导致他们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容易引发犯罪,但也决定了他们可塑性很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途。为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泸州市检察院引入了社会化支持体系,组建了全省首支专门服务于未成年人案件的“酒城成长护航团”,应司法机关的委托,适时介入,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运行效果良好。
张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
张某与罗某结婚,随后将户口从娘家迁至罗某所在的某村,在该村分得了承包地。后张某与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回到娘家居住,户口仍然在某村。张某后再婚。从2011年开始,某村土地陆续被征用,自从张某再婚后,该村就不给她分配土地补偿款了。
为了分得土地补偿款,张某先后多次找某村,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财产分配权,但遭到某村拒绝。最后,张某找到律师希望用法律武器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现实中,“未婚女”“婚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高坪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权益的诉权,再通过相关证据的认定,判定张某具有某村集体成员身份,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王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丈夫王某某均系再婚,婚后王某长期遭受王某某谩骂殴打。2016年3月,王某已怀孕四个月,王某某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遂殴打王某,前来劝说的岳母也被殴打。隆昌县第二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并告诫了王某某。王某随母亲回到娘家,王某某深夜赶到岳母家对王某和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隆昌县李市派出所出警将被王某某带离现场。由于王某某多次殴打王某,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王某向隆昌县妇联求助,在县妇联帮助下向隆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过去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广大妇女没有反家暴意识,女性往往处于逆来顺受的状态,她们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家暴的范围,从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身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同时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
邓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邓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接余某某下班后回到余某某出租房内。因余某某和他人短信聊天引发邓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和抓扯,邓某某持水果刀捅刺余某某胸、背部,用榔头打击余某某头部,致余某某当场死亡。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准确把握本案关键点,抗诉理由充分,二审改判死缓,彰显了公平正义,也告慰了无辜被害妇女。
与此同时,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案件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家属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的儿子和父母争取救助款,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家属就学、就医、生活方面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的温情缓解了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减轻了因犯罪行为给他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朱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李某婚后因其夫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愿承担家庭责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09年8月离婚。其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因未办产权,约定由产权共有,离婚后李某使用房屋,朱某和儿子寄居在姐姐家仅30多平米的居室内。
2010年3月安置房产权证办下来后,朱兰找到李某进行协商,希望解决房屋分割问题,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到后来拒绝见面、拒绝交谈。2014年8月,朱某一直寄居姐姐家不是办法,儿子已快成年,解决住房问题已成燃眉之急,朱兰只能申请法律援助。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如何积极化解纠纷、平衡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妇联和律师的共同责任。本案一波三折,但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似乎已无法再推进,但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提出司法建议。最终案件得以重新立案,在一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表示满意。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首先应以双方当事人权益出发,积极寻找合法可行的方法,其次以调解解决为主。这样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能使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持,这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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