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12日上午,其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诉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已获常州市中院立案受理,自然之友认为,二被告在对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
据自然之友了解,2013年初,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发布了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所在的占地面积约26.2公顷的常隆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的招标公告。
2013年11月、2015年4月及2015年7月,被告一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分别针对该项目土壤治理及地下水处理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二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负责该项目土壤治理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2014年3月,常隆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正式实施。2015年9月,距离此地块一条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身体出现不适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被媒体称为“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
同年12月,新北区环保局下达了对修复工程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面停止施工。
自然之友还获悉,2015年初,S122省道沿线的绿化带及路边的农田中,发现有来自于由二被告负责进行土壤修复的常隆地块的工程土方。而根据《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报批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大气、地下水专项分析)》及批复以及《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的要求,土壤修复过程中的分选场地与堆场要置于相对密闭的钢结构大棚中,其中有组织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厂界浓度须符合相应的周界外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方需收集后送至水泥厂综合利用,禁止随意离场处置。
自然之友认为,二被告在对常隆地块开展修复过程中未按照修复技术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防护措施,导致污染土壤中有机废气的散发,对常隆地块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且违规倾倒“常隆地块”工程土方对被倾倒地的环境造成了损害。
自然之友要求,二被告对在“常隆地块”修复过程中已违规倾倒的土方以及防护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