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温某宪扰乱法庭秩序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温某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宜宾市发生的第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温某宪与潘某琼、温某琼、温某秀、宋某飞(均另处)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其亲戚温某伦等四被告人诈骗一案庭审。当日13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温某伦等四被告人还在签字核对庭审笔录时,因对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不满,被告人温某宪、潘某琼、温某琼、温某秀、宋某飞非法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温某宪以语言威胁法官,且不听法警制止,多次冲击法庭警戒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宪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温某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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