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还是不捕?
郑鹤凌 崔晓鹏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17点30分。在临近下班的半个小时前,我院未检科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未成年人马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作为承办人,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个不捕决定是一个多么艰难的决定。
2016年7月1日,未检科受理了一起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马某早年辍学,跟随父亲从事货车运输工作。2016年6月8日深夜2点,马某的父亲开车疲倦,便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并叮嘱儿子看着车。马某不忍父亲独自劳累,便趁着父亲熟睡后自己开车前行,不料在叶县境内沙河桥北将一位80多岁的老人碾轧,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不敢叫醒父亲,也不敢停车,驾驶车辆至方城境内,才将此事告诉父亲。第二天,马某自行离家“避风头”。十几天后他回家,其父便带他投案自首。
案件刚入手,我就和另一名承办检察官产生了分歧:捕和不捕的理由都很充分。一方面,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案发后逃逸。另一方面,马某家庭背景完整,帮教条件良好;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马某自幼懂事听话,未发现不良行为;过失犯罪且认罪悔罪;再加上自首情节,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双向保护是未检工作的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在实践中最难适用,利益划分随着案件因素的变化而难以掌握。如何寻找动态平衡考验着未检检察官。
捕,还是不捕?不同决定,对于马某和被害人家属意味着不同后果,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情况。
七天时间内,我们组织了两次案件讨论会议,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通过讨论,总算找出了问题的症结。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问题可能就会得到较好解决。经了解,被害人六名子女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开始,半数以上的子女不肯谅解马某,不愿意调解,认为赔钱也不能换回父亲的生命。后我给被害人六个子女逐一打电话沟通,向其耐心讲解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阐释马某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
那几天,我在不停打电话中度过。功夫不负有心人,老汉的六个子女终于同意进行调解。但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20万元,而马某父母只愿意拿出15万元。
马某母亲认为:“15万不少了。我们请人算过了,人都80多岁了,死亡赔偿金8万元就够了。”
7月7日,双方仍然僵持不下,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只剩下最后一天。我的电话一刻也没停,在马某父母、被害人子女和交警事故科间不断地协调。
7月8日是星期五,下午五点多,我最后一次拨通了事故科案件承办人的电话。那边传来疲惫和失望的声音:“还是没调好。”
时不我待,案件终归还是要有个结论。我们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不批准逮捕马某的决定。决定作出之后,我们打通了马某父母的电话,叮嘱他们一定要看住孩子,不能逃避诉讼。同时告诫他们,虽然不批捕孩子,但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对量刑影响不小,如果不调解,很可能会判孩子实刑。
决定作出了,我们心中更加忐忑:被害人家属闹怎么办?孩子又跑了怎么办?我们明白,决定虽已作出,但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引导双方调解迫在眉睫。
7月9日,星期六。我们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七月初的夏天,天气湿热,不停地解释让我们口干舌燥,汗水湿透了我们的衣衫。虽然依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我们看到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觉得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
7月10日,星期天。在我们和事故科交警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我们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此后,未检科对该案全程跟踪,多次对马某进行心理疏导,对马某成长经历、性格、家庭环境等方面开展了社会调查,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于2016年12月12日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双向保护的含义是,既要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又要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坚持双向保护,说起来容易,落实到行动上却要困难得多。所幸,这一案件的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我们所做的努力没有白费。
(作者单位: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