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这两年内,重庆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38件,审结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亚林1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一情况并指出,虽然这两年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比仍相对较少,但2015年以前该类犯罪案件几乎是空白,所以说增长速度是较快的。
唐亚林分析,以上情况主要是因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近年来重庆市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2014年底重庆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专门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4月重庆法院也建立了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全覆盖式”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可以说目前重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体系。
他说,2017年重庆还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而且随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预计污染环境罪案件今后还会有更大幅度的增长。
值得民众注意的是,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这是对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一个罪名单独出台司法解释,并且在施行三年时间即重新修改完善是较少见的。
唐亚林对刚刚实施的新司法解释进行简要解读。其中,对于民众尤为关心的大气污染犯罪问题,新司法解释突出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唐亚林说,《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重庆全市法院办理的大气污染的案件是较少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即使是现场抓获,也难以固定证据。现在通过监测系统的逐渐完善以及新司法解释对监测造假行为性质的明确,应该说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