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热心借钱给人救急却被骗:遇人有难还会帮

2017年03月14日 11:32   来源:广州日报   谢晓敏 卢德升

  两名男子的故事:他好心借钱给人救急,不料所救之“急”是个谎言;债务人根本不还钱。他只好告上法院,得到支持。他说,以后还是会帮助有需要的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谢晓敏、卢德升

  29岁的阿华(化名)是一名摩的司机,在一次载客过程中,阿华得知乘客阿盛(化名)亲人住院急需用钱。为了帮助阿盛解燃眉之急,并不富裕的阿华主动提出借钱给阿盛,并分两次一共借款8600元给他。直到阿盛故意躲避不归还借款,阿华才发现他借钱所用的理由也是假的。无奈之下,阿华将阿盛诉至法院。2016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就该案件判决阿盛偿还借款。“之前抱着能帮就帮的心态,没有用法律工具先保障自己。”记者昨日拨通了阿华的电话,他说,“以后做好事会更谨慎,真的困难的,还是会帮。”

  闲聊中得知乘客急用钱

  好心摩的司机慷慨借钱

  阿华是从化区的一名摩的司机。2016年5月12日,22岁的乘客阿盛乘坐阿华的摩的,一路向阿华倾诉了自己奶奶在阁楼摔断了腰、父母亲撒手不管导致没钱做手术的苦恼,说“宁愿借钱都要治好奶奶”,开口向阿华借500元,说想雇车把奶奶送到从化中心医院看病。

  阿华被阿盛的孝心感动,虽然素不相识,却把身上仅有的600元现金借给阿盛。阿盛说自己是本地人,开泥头车运砂石的,次日货款到账后一定立刻偿还,还把阿华带到自己母亲看铺的档口。阿华自身虽不富裕,但是心地善良的他没有让阿盛立下任何欠条,只留了他的身份证、户口簿作抵押。殊不知,阿盛“孝心”并不是真的,等待阿华的是第二次借款和又一个谎言。

  再次借款迟迟不还

  所谓孝心竟是谎言

  2016年5月13日,阿华拨通阿盛电话询问还款事宜,阿盛说没空,随后就把电话挂了。当天深夜,阿盛联系阿华,说他的奶奶需要转院到广州继续治疗,恳求阿华借给他五六千元,承诺在2016年5月14日下午2时前还清。

  “五六千元够不够?别担心,我这儿还有。”阿华安慰阿盛,当晚便和他一起去银行取了8000元借给他。这笔钱是阿华存了几个月的三个孩子的学费。阿华还提出请朋友开车帮忙载阿盛奶奶到广州,被阿盛婉拒。由于数额不小,阿华要求阿盛立下《借条》,提醒他按时还钱,并留下了阿盛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作为抵押。

  到了借条上约定的2016年5月14日下午,阿华打电话给阿盛,阿盛表示还款需要再等几天,之后阿华多次电话联系阿盛,阿盛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将手机关机。无奈之下,阿华找到阿盛妈妈的档口,却被阿盛妈妈告知,老人住院和转院的事情都是假的,阿盛到处借钱,已经有不少人上门找过他的。阿华此时才发现,自己的好心被人利用了。

  发现被骗诉至法院

  证据确凿获得支持

  发现被骗后,阿华曾带着阿盛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试图报案,得知民事纠纷不属于警方管辖后,2016年5月16日,阿华将阿盛诉至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要求阿盛偿还8600元欠款。为证明其主张,阿华向法院提交了阿盛所立的《借条》。阿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盛于2016年5月13日向阿华立下《借条》,确认向阿华借款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阿盛逾期未清偿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阿华要求阿盛偿还借款本金8600元合法,应予以支持。

  最后,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盛偿还借款8600元给阿华。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诉诸法律为好人求公道,他人有难还是会再帮”

  “不是愤怒,是整个人都呆了,很受打击。”阿华昨日向记者谈起刚刚发现被骗的心情,当时,他整整一个月都坐立不安。阿华说,自己一直相信人,相信“好人有好报”,看到路旁有老人家跌倒都会去扶。有亲人责怪阿华“别人说什么就信什么”,但他说“自己没有理由不相信”,只是没想到会被人用孝心编织谎言骗走血汗钱。

  “我只是个搭客仔,不是大老板,上有老下有少,一个人养七个人。这8600元是我工作了几个月才存下来,给两个上小学、一个上幼儿园的孩子交学费用的。为了垫上这笔钱,至今还欠着朋友债,妻子也一直都不知道这件事。”阿华叹气道。

  遇到这样的事,以后会失去对人的信任吗?阿华说,不会,但会更谨慎,先核实情况,并保障自己权益。如果对方是真的没钱,他还是会帮的。

  法官:

  陌生人好心救急弥足珍贵 面对善意理应以诚相报

  诚信是人际交往最基本的准则。陌生人之间出于好心救急,不收任何费用、利息的借贷关系弥足珍贵。本案中,本不富裕的摩的司机出于同情和信任,毫不犹豫地向乘客伸出援手,乘客也应本着诚信原则还钱,而他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摩的司机只能起诉追款。好在有《借条》,还有对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抵押物,为举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经办法官提醒,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对债权的真实存在有举证责任。借款过程务必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代替现金支付,对于大额借款,还应保存汇款凭据等,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缺乏证据,债权人的诉请将很难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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