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认真梳理总结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贵州督察期间的基本做法,形成了《贵州省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5月12日正式印发(黔党办发〔2017〕13号),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指示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贵州省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意见》明确:一是领导干部亲力亲为抓督察。建立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制,限期完成治理。二是实行环保履职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以及履行环保职能职责的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三是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基础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四是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构建环保问题及时发现机制,建立市(州)级举报平台,设立公开、固定的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发挥信访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构建起群众举报处理问题常态化机制。五是深化环保专项督察机制。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充实环境监察力量。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六是深化环保大数据运用机制。推进大数据与大生态建设的大融合,实施环保大数据精准化、全覆盖管理。完善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污染源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的及时性、精确性和有效性。七是强化环保激励约束机制。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环保督察问题发现和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评先选优、奖励、调整任用内容。八是健全环保问责机制。对群众举报、监测、督察等方式发现的问题处置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查处、从严问责。
(贵州日报记者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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