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财政所长私分专项资金 与同伙制定攻守同盟

2017年07月11日 14:22   来源:检察日报   

  ●吉林省舒兰市财政局给该市新安乡石河村500亩野山参种植专项扶贫资金41.7万元被几人私分

  ●经群众举报,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所长邢某一手精心策划的虚构项目,彻底暴露

  ●吉林市检察院查明,邢某伙同新安乡石河村支书刘某等人私分村级专项扶贫资金的黑幕被揭开

  不久前,54岁的邢某因犯贪污罪,被吉林市舒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一起私分人参种植补贴专项资金作案的共犯刘某、唐某(邢某的同学)也都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被作有罪判决。

  承办此案的吉林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李育良介绍,正常情况下邢某再有6年就可退休。但因贪婪的他没有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舵轮,最终沦落为阶下囚。邢某如果安分守己,将衣食无忧地一辈子捧个吃国家财政饭的“金饭碗”,只可惜,其聪明反被聪明误,亲手毁了自己的未来,党籍没了,公职没了,待遇也没了。

  三人串通

  制定套取补贴计划

  1986年,24岁的高中毕业生邢某开始担任舒兰市榆树沟乡万寿村的村会计。2006年3月,邢某被任命为舒兰市新安乡财政所所长。邢某和舒兰市电视台负责农业新闻报道的王某多年前就认识,两人相处较好。2010年前后,邢某从王某处得知舒兰市农业局有关于种植合作社方面的补贴资金,就想从中整些钱花。于是,邢某和王某共同找到有参地的同学唐某商量以唐的名义成立合作社,想办法套取补贴资金,三人一拍即合。开办合作社的具体手续都是王某出面找舒兰市农业局一位领导办理的。刚开始合作社只有5户参与,市农业局两次考核均未通过,只因没达到标准,为此,他们套取舒兰市农业局补贴的计划落空。

  相互勾结

  虚假项目蒙混过关

  2012年7月,舒兰市财政局接到省财政厅通知,有一项对农村种植业的扶贫专项资金。负责此事的市财政局谭某对邢某说,新安乡石河村是贫困村,符合条件,你们可找个项目申请一下。邢某知道市财政局有补贴政策后,自己先到财政局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邢某发现以唐某成立的合作社的名义申报,并不符合规定。如果能以新安乡石河村的名义申报,条件就具备了。

  邢某回到乡里后向时任乡党委侯书记进行汇报,侯书记听后,让其找石河村的书记刘某共同商量。邢某对刘某谎称财政局有一笔补贴是他的女同学唐某找省里人做工作申请的,需要以该村的名义申请,事情办成后会给该村一部分钱,但唐某在比例上得拿大头。刘某说他们村修村部时,还欠别人2.35万元,邢某说这笔钱可从唐某那30万元里支出,刘某就同意以该村的名义申报了500亩野山参种植项目。

  邢某还到石河村召集村里种山参的村民开会,在会上把政策规定跟村民说了一下,又着重强调申请到这笔资金,是他同学唐某做了很多工作,以该村名义申报,村民们是沾了唐某的光。紧接着,邢某就开始运作申请补贴的相关事项,通过他人帮忙找人,花500元钱制作了500亩山参种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相关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给舒兰市财政局。邢某说这个可行性研究报告他连看都没看到过。2012年,这个虚假的以石河村名义申报的500亩野山参种植项目成功地通过层层审批,蒙混过关。

  团伙作案

  多人私分专项资金

  2013年5月,舒兰市财政局批准拨付给新安乡石河村41.7万元农村扶贫项目补贴资金。邢某得知钱款下拨后,赶紧向乡党委侯书记汇报,侯书记让邢某把唐某和石河村书记刘某找来,让邢某等人先开个会商量这笔钱怎么分配,他本人不参与。

  开会前,邢某再次跟刘某强调说财政拨付的这41.7万元钱是唐某找人做工作才争取来的,所以唐某应该多得,30万元给唐,剩下的11.7万元让刘某分配给申报名单中的村民。得到钱后,邢某让唐某拿出1万元,通过电视台的王某给侯书记以感谢他的支持。邢某为兑现承诺,让唐某支付石河村修建村部欠的外债2.35万元。邢某还让唐某支付给合作社社员一笔钱,这些社员大部分是邢某和唐某的亲属。

  后来,该村有7户种参户没有分到钱,邢某害怕出事,赶紧就让唐某也给了他们一笔钱。最后剩的19.5万元,舒兰电视台的王某分得5万元,邢某拿5万元,邢某又让唐某多拿2万元给他,说其要打点财政局的人,剩余的7.5万元归唐某。

  百般抵赖

  与同伙制定攻守同盟

  检察官李育良介绍,邢某贪污一案起初是群众举报给舒兰市纪委,后由舒兰市纪委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为先掌握邢某贪污的关键证据,办案检察官决定先不找邢某。在2015年3月25日,先找涉案的关键人物唐某,作为该案的突破口。

  唐某在接受检察官的调查讯问时,与在舒兰市纪检委说的内容一致,谎称自己从电视上,知道国家对种参有专项扶贫补贴的事情,然后才找到的邢某。但后期如实供述了她和邢某等人私分扶贫专项资金的事情,并承认她在接受舒兰市纪检委调查时说的和到案时说的内容,都是事先商量好的,是邢某教她的。唐某到案后,其家属及时替唐某退回赃款7.5万元。

  到案后的邢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当检察官把唐某的供述、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其中利害关系摆出来时,邢某才放弃狡辩,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还赃款9.2万元。

  原来,邢某在案发前,就担心日后出乱子,早给自己想出后路,梦想着把自己从案件中“摘”得干干净净,与同学唐某私下制定攻守同盟。专项补贴款批下来没多久,邢某就打电话约唐某到新安乡一家水果店楼上,邢某对唐某说,如果日后要是有人追问你是怎么知道扶持资金政策的时候,让唐某自己说是在电视上看见的,之后到乡里打听,听说财政所管,才找的邢某,最后由邢某通过村里往上报的。

  当舒兰市纪检委找唐某调查时,唐某还真是按照邢某教的说。等到了检察院,唐某才如实供述了这是邢某和她私下早就商量好的。邢某得的7万元,后来都用于其购置家庭房产了,并没有像他说的那样,又拿出2万元打点舒兰市财政局的人。为了平账,邢某与唐某后来制作了30万元虚假的支付名单给刘某。

  一案双查

  严防专项资金遭受损失

  近日,舒兰市法院以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犯受贿罪,但因关键证人死亡,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诉,追回所得赃款。

  此外,舒兰市检察院严格落实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的“一案双查”的办案原则,又顺藤摸瓜,对本案的相关责任人舒兰市新安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张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张某在2013年5月发放舒兰市新安乡石河村种参专项扶贫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对扶贫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核,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损失,数额达人民币41.7万元。后舒兰市法院判处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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