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伤两岁幼童 男子被行政拘留
律师: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起诉获得赔偿金
北京晨报热线新闻(记者 张静雅)昨天,北京晨报记者从西城警方获悉,在宣武门崇光百货门前小广场踢伤幼童的嫌疑人毕某某已经被警方传唤到案,经法医初步鉴定,该男童伤情为轻微伤,西城公安分局给予毕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
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接事主报警称:当日11时许,自家男童(2岁)被一男子踢伤。接报后,西城警方经调查,于8月29日将违法行为人毕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传唤到案。警方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查找访问证人等工作查明,毕某某因其子(1岁)与报案人家男童玩耍时发生肢体接触,认为其子受到欺负,遂将该男童踹倒致其头部受伤(伤口长度3厘米、缝合5针)。经法医初步鉴定,该男童伤情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西城公安分局给予毕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
据了解,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一般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儿童、老人,均属于加重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此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表示,孩子家长可以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来获得合理赔偿。他称,轻微伤是用来决定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的依据,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拘留、罚款。
孩子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获得赔偿金。赔偿金则是以三期鉴定(营养期、护理期和休息期)以及伤残等级鉴定为依据。
此外,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事件回顾
记者了解到,事发时几名家长带着孩子正在庄胜崇光百货本馆的南侧广场休闲,突然一男子就喊着“你别捏我家儿子”,然后一脚就把孩子踢开,孩子的头一下磕在了玻璃门上。事件发生后,该男子居然若无其事地抱着自己的孩子准备离开事发现场。从商场提供的视频监控中,记者看到,事发时受伤男童应该只是伸出手臂要环抱男子的小孩,由于两岁小孩个子矮,就不慎碰到了小孩的脖子,谁知家长反应非常激烈,冲过来一脚踢倒男童,男童的头撞在了玻璃门上受伤。该男子离开现场后,还在商场内转了一圈,随后推婴儿车朝着宣武门路口北侧离开。事后孩子家长立刻报警。孩子家长敬女士表示,希望该男子能够当面向孩子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