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纠纷法院应该怎么判?

2017年09月15日 08: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15日电(记者 张尼)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婚姻却变得愈发脆弱。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如今,80后已经成为离婚最主要群体。

  面对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也面临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难题。家事纠纷、离婚案件该如何审判?法院面临哪些困难?

《白皮书》显示,70后、80后成为离婚主要人群。

  《白皮书》显示,70后、80后成为离婚主要人群。

80后成离婚最主要群体

  日前,北京一中院发布的一则《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揭露了这样一组数据——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涉及886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80后的有326人,70后的有294人,60后的有136人,50后的有75人。

  数据反映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70后、80后人群成为当前感情最容易出现危机的群体,是诉讼离婚的主要人群。80后更是离婚最主要群体。

  而来自全国层面的数据也不容乐观。据民政部统计,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2003年离婚数量是133.1万对,到了2016年,已经增长到了485万对。

资料图:兰自涛 摄

  资料图:兰自涛 摄

家暴、婚外情成离婚重要诱因

  《白皮书》显示,审判实践中,离婚的因素多样化。包括性格不和、身体疾病、两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经济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琐事等。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进而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但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婚姻类纠纷又占有很大比重

  《白皮书》显示,婚姻类纠纷案件占有很大比重。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审判难题多

  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攀升,也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不少挑战。其中,举证能力与实现公平的内心期许两相背离,正是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面临的问题之一。

  《白皮书》分析称,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而当事人之间身份上的密切关系,使得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在维权时难以提供有利证据。

  例如,在统计的离婚纠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信困难。

  就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对此重要案件事实的查证、举证,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来说往往都是十分困难的。

  另外,法律与伦理交融下,对事实的评价变得困难重重。

  法官必须准确适用法律裁决纠纷以实现法律正义,但同时,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家事审判的重要功能。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克服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从而避免与伦理背离,往往考验着法官对法律、伦理的理性认知。

资料图 罗云鹏 摄

  资料图 罗云鹏 摄

离婚纠纷究竟怎么判?

  ——这些问题需要了解

  北京一中院日前发布了《涉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基本规范指引》,民众关心的一些有关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在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则是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均应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抚养权归属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_fcksavedurl='http://www.chinanews.com/'></table>中新社</a>发 刘冉阳 摄

  资料图:中新社发 刘冉阳 摄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将结合个案情况,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资料图:家事法庭正在调解家庭纠纷 赵桂华 摄

  资料图:家事法庭正在调解家庭纠纷 赵桂华 摄

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因此,彩礼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在界定双方之间的往来财物符合彩礼特点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亦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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