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负面清单”实现大幅“瘦身”

2018年01月11日 17:00   来源:南方网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工作,为自贸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决定,在自贸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认为,自贸区如今已是全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此次国务院调整相关规定,是我国加快自贸区建设进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结果。据悉,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实现了大幅“瘦身”。与2015年版相比,2017年版减少了10个条目和27项措施,在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文化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特别管理措施减少至95项,开放度、透明度大大提升。

  此外,2017年版“负面清单”在进一步对标国际规则的同时,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对27个领域的具体条目加以规范,对具体限制性要求的描述更详细,使清单更具可操作性。

  2017年,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新设自贸区挂牌运行,加上此前成立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区,我国自贸区总数已达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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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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