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后拒绝长途出差 被公司以“旷工”开除

2018年05月21日 13:43   来源:广州日报   

  怀孕后拒绝长途出差 被公司以“旷工”开除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阚倩)因入职不久即怀孕,女职工古某遭公司百般刁难,甚至被安排坐普通火车去新疆出差。在古某表明不适合长途出差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古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八万多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职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2016年2月底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认为古某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某自行离职,对古某百般刁难。

  公司先是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还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练习手法。

  最后甚至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安排长途出差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根据古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违纪警告的回复等证据,足以显示古某在2016年2月底就已经确认怀孕,公司后来也要求其提供三甲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可见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经知道古某怀孕了。另外,诊断怀孕并非一定要求是三甲医院进行诊断,正常医疗机构诊断就可以。

  此外,在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理由是古某旷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车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间,古某已经怀孕,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某搭乘普通火车前往相隔几千公里的新疆,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公司主张古某还存在其他旷工情形,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述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等八万多元,共计九万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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