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市检察机关护航长江经济带发展

2018年07月13日 17: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上获悉,2015年1月~2018年6月,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检察机关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11241人、起诉47995人,占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总数的34.4%和44.8%。

  针对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打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11个长江经济带省市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协同机制,深入履行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凝心聚力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共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加强协同协作,落实长江一体化保护战略

  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工业废水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倾倒、危化品泄漏以及非法捕捞、采砂、占用破坏沿江滩涂等问题比较突出。

  长江沿线各省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突出问题。

  针对长江流域跨区域、多部门管理的现状,11个长江经济带省市检察机关加强内外协作联合。

  江西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8月开展生态检察专项监督;浙江省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先后部署开展了海洋渔业执法专项监督和剿灭劣Ⅴ类水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涉林生态违法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护江河湖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专项行动”……专项打击与专项监督结合,提升施策精准度。

  同时,强化跨区域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安徽、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级院联合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江西、湖北、湖南3个省院共同出台加强生态检察异地协作的“13条意见”,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调查取证协作,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

  在开展专项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监督力度。

  安徽省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件发生后,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实行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指导,共立案监督3件4人,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7人,已公益诉讼立案两件,系列案件办理取得初步成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最高检、公安部均挂牌督办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批准逮捕9人。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泰州靖江“9·11”埋毒案、系列垃圾倾倒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是长江经济带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公益诉讼作为检察监督新增长点抓好抓实。

  湖南省检察机关从刑事、民事、行政角度进行“一案三查”,追究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贵州省检察院坚持每半月调度通报制度、检查组督办制度,专题研究、统筹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江苏省检察机关通过了《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线索挖掘管理、调查核实及协作保护、诉前督改、生态修复等方面列出“办案工具箱”,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公益诉讼试点扎实稳妥有序推进。2017年7月~2018年5月,11个省市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467件,立案1231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27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1588件。

  同时,恢复性司法在沿江11个省市得到充分运用。

  近年来,福建、江苏、浙江、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补植复绿”等机制。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立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基地。实践证明,恢复性司法有效地破解了“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等问题。

  加强“两法衔接”,推动长江经济带共建共治

  2015年起,11个省市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案件双向咨询、备案审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凝聚起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合力。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疏于或怠于履职等问题,四川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纳入省委专项督查与省纪委对市州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考核;“两法衔接”也被作为法治湖北建设的任务,纳入了行政执法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两法衔接”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也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很好的线索来源,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少制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出台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升级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人库、政法机关的涉罪人员信息库对接,推进信息综合分析应用。

  下一步,11个省市检察机关将在机构改革中,明确部门负责制,同时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两法衔接”机制平台和“智慧检务”有效衔接贯通,切实提高信息资源共享、发案态势分析、辅助办案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司法体制机制,扫清发展障碍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水平要求高,办案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不少地方反映现有法律对一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办理生态环境案件尤其是跨地区案件存在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实际问题。

  试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级管辖。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宾、乐山、雅安3市开展对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9种重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解决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判罚尺度不一、量刑轻刑化的问题。

  探索环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辖。2016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关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刑事案件调整管辖的工作意见》,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2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新增管辖一审刑事案件,全部调整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

  目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已经实现,有效破解了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积极开展立案监督活动。2013年,贵州省率先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7年10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同时成立全国首家派驻省级环保部门的检察联络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6个市县人民检察院获批设立生态检察专门机构,建立了全省生态检察实训基地。

  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11个省市检察机关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探索设立专司生态检察业务工作机构或专门办案团队,走好精细化、专业化的办案路子,着力打造出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生态检察人才队伍;善于借助“外脑”,探索建立生态环保专家咨询制度,为司法办案提供专业支持;搜集、整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办案经验,解决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把案件办得更好。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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