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改革53条出台 支持个人投资境外证券

2018年11月24日 16:24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孟 珂

  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53条举措,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其中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唐文弘介绍,《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上海立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3项举措内容实、涉及范围广,从人力资源、税务、金融、贸易、投资等多个角度要求各自贸区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还根据一些自贸区的差异性出台了政策措施,而且确定了具体负责部门,可加快这些改革措施落地。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四是给予政策扶持。五是体现特色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提出了12条具体举措,例如,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

  “新规定加大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力度,如金融业和建筑业,资金、人才的跨境流动有了更大的自由度,这些措施有利于各自贸区将制度创新和功能拓展更好地结合,将制度改革的红利真正体现出来。”肖本华认为。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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