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2019年05月21日 14:55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1日讯(记者 陈淋)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是此次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重要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进一步充实金融创新的内容,加大金融领域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支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增加:“自贸试验区有序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同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多式联运一单制”的内容调整至第八章金融创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突出四川自贸试验区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鼓励先行先试的内容表示了肯定,也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第六条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这项规定明确政府职责,形成在科学考评基础上的免责问责机制。

  此外,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效模式,全面推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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