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校园宣传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不合法

2019年05月22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小学生境外游学,这堂“必修课”待规范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宣传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不合法

  陆青 郑智

  最近,有学生家长向本报记者反映,孩子所在学校偶尔会召开讲座,向学生宣传或推荐出国游学活动,费用通常不低,动辄三四万元。对此,家长表示,虽说大多数游学活动都是自愿的,但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承担得起昂贵的游学费用,担心孩子因此产生攀比心理。

  我国目前对于游学活动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整个游学市场也良莠不齐。学校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还有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参与进来。从监管主体上看,海外游学组织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几乎没有介入。这不禁引人思考:谁可以组织游学活动?组织机构需要什么样的资质?面对铺天盖地的游学产品宣传,学生是否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针对这一连串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及法学专家。

  哪些机构可以组织游学

  目前市场上的“游学”,在本质上与夏(冬)令营性质相同,在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中被表述为“研学旅行”,出境游学被表述为“境外研学旅行”。目前,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省市都在推动将研学旅行列为中小学生“必修课”。

  早在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就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有资质的旅行社应该在主办方的委托下承办。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也指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游学的组织者应主要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但从当前市场现状来看,除了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留学中介、专职游学机构、网络电商平台乃至个人团体等也纷纷涌入该领域“切分蛋糕”。这一方面增加了家长的选择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与某专注法国游学的机构客服人员沟通后发现,该平台并非游学机构本体,只是一个为游学机构做咨询服务的平台。而且记者被告知,如下订单需要在另一个电商平台操作,如此复杂的运营机制让人感到没有安全保障。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游学行业进入门槛极低,无论是机构、团体还是个人,只要有门路,都可以进来“浑水摸鱼”。有的机构甚至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开展游学业务的条件,但也承接游学服务,先接订单后再转给其他机构具体实施。

  游学目前已经成为中小学里一个非常普遍的商业活动,而且有些游学产品的收费比普通的旅游产品还要贵。“普通的旅游产品有旅游法来规范,但是目前来说,游学活动是一个灰色地带,并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游学活动对于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生成长都有好处,作为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是可以的。但学校不能成为旅游机构组织商业化游学活动的助手,应该坚持公益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规范,游学活动应由政府、社会、家长来共同筹措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提出,游学可以作为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但不该作为必修课。它应是一个可选择的项目,不应是强制性的。同时,对于游学活动的开展,“教育部门或学校即便是找旅游机构来承办,也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选择报价最合理的机构来承办,这样可以倒逼商业机构规范经营。但最基本的还是要秉持自愿原则,不能强制。”

  游学活动直接面向未成年学生宣传,是否合法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商业产品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那么,游学活动到底能否面向学生宣传?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认为,广告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如果商业机构有针对未成年人宣传或者变相宣传其游学产品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广告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记者从多家商业机构了解到,他们通常不被允许进入公立学校;即便是经过学校邀请或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校,也只是给学生作一些公益性讲座。浙江省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钱洲军也证实:“学校有时的确会邀请旅游机构进校宣讲游学活动,但这都是为了学生能有更好的行前准备,而且对于进校的旅游机构,学校都会进行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督,不会任由其进行无关的广告宣传。”

  对此,余雅风认为,这种情况下,商业机构虽是在学校内进行游学宣讲,但它是受学校委托进行的,只要其宣讲的内容不超出双方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就是合理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吴景明强调,很多游学活动本身是商业性的,针对游学的讲座也不是纯公益性的,而是属于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要对讲座的内容有所区分。“如果是通过宣传内容可以决定是否参加的讲座,应该针对家长进行,在家长未决定之前,不应对学生进行任何关于游学产品的宣传或推荐,这有推销诱导的嫌疑。但是在家长决定参加以后,再向学生讲解一些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路线安排等,这些是可以的,二者应该区分清楚。”吴景明说。

  对于学校或老师宣传推荐的游学活动,该如何定性,是否违法?吴景明认为,中小学生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决定权和决定能力,所以向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或推荐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这属于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变相推销行为,是不恰当的。刘俊海也表示,直接对孩子进行宣传或推荐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无法对游学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进行判断。

  “现在很多商业性游学机构利用孩子想读名校、出国留学的心理,把孩子的理想跟商家的商业企图挂钩,甚至通过诱导的方式故意夸大出国游学的好处,误导孩子的判断,实际上是对家长的一种绑架。这种营销方式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还违反了基本的商业伦理。”刘俊海补充道。

  受访专家均表示,如果学校老师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有收回扣的行为,或者充当有偿招生的角色,则属于违规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学校外聘教师的行为,应如何管理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有这样的现象:由于学校放学太早,家长没法及时接送,所以当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学校放学之后开通一些收费课程,让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这类课程的教师通常来自教委提供名单里的机构,跟学校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这一类教师向学生宣传或推荐游学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去日本参加绘画学习旅行或者出国参加足球交流比赛等,这种推荐行为是否合法,学校有没有管理义务?

  对此,刘俊海指出,政府购买这些人提供的教育服务,填补学校放学之后的教学空当,这种方式应该肯定。但问题是,这些教师除了上课之外不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利用课外补习的机会向孩子做商业广告,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广告法规定。所以,这类教师所属的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取缔一些不合格、不规范的机构。

  吴景明也指出:“课程本身可以收费,但是不能向学生推荐商业产品。教育部门应该对这部分教师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学校对此应担起监管责任,不能放任他们的行为。”

  孩子的安全谁负责,出了问题谁担责

  2013年7月6日,一架韩亚航空客机在美国发生事故,机上搭载着70名赴美参加夏令营的中国师生,其中3名女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类似的事件让家长们高度重视一个问题:学生参加游学活动时,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目前,学生参加的游学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旅行社组织的,一种是学校自主组织的,还有一种是由学校主办、旅行社承办,双方合作组织的。

  “出现安全事故时,原则上应回归侵权责任法。但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余雅风指出,如果学生参加的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学,旅行社会与学生家长签署旅游合同,并为孩子投保旅游保险。此时,家长可以按照旅游合同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按照相关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如果是学校自行组织的游学,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一般民事关系,而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所以如果出现事故,则属于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发生了事故,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条款来确定责任。

  如果是学校与旅行社合作组织的游学,“学生家长通常是直接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无需通过学校。”钱洲军说。对此,余雅风提醒,学校不能就此活动与家长签署免责协议,这属于无效条款。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学校与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及家长与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此时应根据学校和旅行社双方的职责划分情况和过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家长就只能找侵权行为人。”刘俊海补充道。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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