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依"新规"首判考试作弊案 女研究生与男友获刑

2019年12月21日 11:26   来源:长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今年9月4日起正式施行。12月20日,记者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依据“新规”,审结了一批考试作弊犯罪案件8件,判处罪犯11人,分别拘役3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其中9人宣告缓刑,11名被告人共处罚金3.8万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

  丽丽(化名)是武汉某高校大四女生,通过不懈努力如愿拿到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是老师同学眼里公认的优秀学生。然而,就在她即将开始研究生生活,对未来怀有无限憧憬之时,她却触碰法律,留下终生遗憾。

  今年4月,在武汉某科技大学举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丽丽在其男友李某指使下,通过微信群招募张某等人代替他人考试,并为替考人员张某等人分发考场通知单、身份证等考试材料。

  4月13日,替考人员张某在代考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被移交公安机关。同年5月,丽丽、李某分别向警方自首。

  东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丽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发后,二人有自首情节,丽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丽丽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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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新规”让定罪量刑更明确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中答案的认定,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犯罪完成形态,规定了对于代替考试罪的处罚。

  比如,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丽丽和李某一案正是涉及到“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本案的审判依照了《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定罪量刑更明确。但需要说明的是,《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原法条的进一步解释,对本案的审判结果没有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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