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出,制定医疗废物和涉疫情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预案。
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共五章五十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据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
草案二审稿提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规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保障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草案二审稿明确,制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和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预案。涉疫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涉疫情单位和住宅小区产生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应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
郝志兰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事关首都城市安全和民众身体健康,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污染防治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治理体系。
草案二审稿提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公共服务,完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责任,还明确社会公众的责任,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性质类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草案二审稿明确,采用投资、补助、补贴等方式,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
草案二审稿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完)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