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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2020年07月03日 09:5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题: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一

  新华社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创设备受各界关注,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其一,为什么要设立香港国安委?

  长期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等方面不健全不完善,存在明显缺失和短板,导致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可以说,香港是世界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最不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最薄弱的地区之一。依据香港国安法设立香港国安委,无疑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重要必要之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法律专家指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香港国安法四大特点之一,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

  其二,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专家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统筹香港特区的管治资源,发挥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体制优势,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其三,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为何不接受司法复核?

  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接受司法复核。对此,法律专家分析指出,香港国安委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而国家安全事务性质上与国防、外交等一样,属中央事权。对于属中央事权的事务,香港特区无权决定向社会公开,也无主动或应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香港国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掌握大量国家秘密信息,作出的决定很多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若对外公开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社会根本利益。

  从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属性看,其决定显然不适宜接受司法复核。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合法合情合理,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香港国安委信息不公开,法院无从判断有关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正常程序,不具备司法复核的基础条件。二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特区政府有时须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命令履行职责。特区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构,无权对中央发出的有关指令、命令等进行司法复核。三是国家安全形势、政策、制度机制建设和重大行动专业性极强,判断有关决定是否合理,需掌握的信息超越特区层面的认知,香港法院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四是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形势纷繁复杂,有关政策决定需及时因应形势变化,追求时效,如接受司法复核,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专家强调,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不等于其行为不受监督和制约。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政府作为授权主体,有权监督和问责香港国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将会严格行使监督权,确保香港国安委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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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2020-07-03 09:5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题:香港国安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一

  新华社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作出规定,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创设备受各界关注,成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舆论热点之一。

  其一,为什么要设立香港国安委?

  长期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执法权力配置等方面不健全不完善,存在明显缺失和短板,导致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可以说,香港是世界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最不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最薄弱的地区之一。依据香港国安法设立香港国安委,无疑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重要必要之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法律专家指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这也充分体现香港国安法四大特点之一,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别行政区。

  其二,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专家认为,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统筹香港特区的管治资源,发挥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体制优势,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和活动。

  其三,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为何不接受司法复核?

  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接受司法复核。对此,法律专家分析指出,香港国安委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而国家安全事务性质上与国防、外交等一样,属中央事权。对于属中央事权的事务,香港特区无权决定向社会公开,也无主动或应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香港国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掌握大量国家秘密信息,作出的决定很多也涉及国家秘密事项,若对外公开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社会根本利益。

  从香港国安委的工作属性看,其决定显然不适宜接受司法复核。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合法合情合理,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香港国安委信息不公开,法院无从判断有关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正常程序,不具备司法复核的基础条件。二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特区政府有时须根据中央政府的指令、命令履行职责。特区法院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构,无权对中央发出的有关指令、命令等进行司法复核。三是国家安全形势、政策、制度机制建设和重大行动专业性极强,判断有关决定是否合理,需掌握的信息超越特区层面的认知,香港法院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四是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形势纷繁复杂,有关政策决定需及时因应形势变化,追求时效,如接受司法复核,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专家强调,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不等于其行为不受监督和制约。专家指出,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政府作为授权主体,有权监督和问责香港国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将会严格行使监督权,确保香港国安委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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