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实施反家暴法办法 家暴“目击者”有报案义务

2020年07月30日 15:01   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实施反家暴法办法10月1日起实施,将目睹家暴未成年人定义为家暴受害者

  家暴“目击者”有报案义务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通讯员 粤妇宣

  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起草单位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据介绍,今年年底前,省妇联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此外今年将举办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29日,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亮点一是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将“冻饿”“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明确为家庭暴力。《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是将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是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是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是规范了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有关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七是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是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九是完善了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是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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