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2020年08月05日 10:08   来源:多彩贵州网   

  8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守好“两条底线”,履行公共服务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长期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以及我省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集体获得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会同同级以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等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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