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青海省医保局获悉,该局联合青海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功能,减轻肾透析、癌症放化疗等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通知》明确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将青海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两类,一类病种共4种,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类病种包括丙型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等共22种。
《通知》要求提高一类病种保障水平,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同时调整二类病种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精神与行为障碍、结核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对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比例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结余支付,结余不足1000元(含)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2000元。
《通知》还明确了六项就医管理,其中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保障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耗材等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不相符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处方用量延长至90日用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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