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直播行业监管缺失、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直播经济存在营销陷阱、虚假炒作、劣质产品等问题。”在今年全市两会上,市政协委员、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提交提案,呼吁在引导直播经济发挥促进消费增长、加速国内经济内循环作用的同时,加强对直播经济进行规范治理。
李生龙说,近年来,互联网营销成为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商品的重要途径,其中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因交互性强、交易便捷备受消费者青睐,不仅突破了商业销售的传统格局,也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直播经济更是各大网络平台扩张流量、争取市场份额的最佳领域,成为带动消费升级的重要动力。
“在高度扩张背景之下,直播经济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李生龙说,一是以流量泡沫掩饰营销陷阱。商家应用直播带货是为借助主播、明星自带粉丝的流量优势,突破线下交易的时空局限,最大限度地将流量转化为成交量。部分主播利用商家追求盈利的急迫心态,对粉丝数据“注水”、组织人员恶意刷单。部分商家被虚假数据蒙蔽,轻信明星和网红人气,支出高昂直播“坑位费”后收益甚微,为行业发展蒙上阴影。
二是虚假炒作扰乱市场秩序。直播带货爆发式增长吸引大量主播入驻,因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虚假宣传频出,部分主播为提升网络讨论度、吸引消费者眼球,故意采用恶意炒作方式等方式诱导“粉丝”刺激销量,扰乱了网络直播市场秩序。
三是劣质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直播带货最大优势体现在商家在直播间的限时让利,因此部分商家在直播过程中着重夸张渲染折扣信息,却在成交后拒绝兑现优惠承诺。有的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或虚构事实,引导消费者在限时促销狂热氛围中陷入冲动消费,“名品”变赝品、“好货”变水货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李生龙建议,首先,应加强直播行业自律,形成良好行业规范。联合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制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制定相关行为标准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市场运作。主播经纪公司应依法规范公司及旗下主播行为,加强对主播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商家入驻直播平台应提供有效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生产或销售资质、委托授权书等信息,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进行公示。直播平台需完善主播准入机制和评价机制,实行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的实名制管理,加大内容审核力度,对行为不端、影响恶劣的主播采取通报、封禁等惩罚措施。
此外,要加强监管惩处力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平台监管责任,强化备案准入管理,排查清理无资质、未备案或违规开展直播服务的平台。尽快将直播带货全面纳入法治监管,加大对数据造假、虚假宣传、退换货难、售卖不合格产品、滥用极限词、直播违法内容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规范行业发展,维护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石兰兰)